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我省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和改造工作,由省石油、石化公司自行组织。为便于全省统一组织税控装置初始化,安装工作务必于2001年9月15日前完成。

  二、我省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加油机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不再重新选型,但要经国家防爆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三、我省非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安装进度,确保安装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四、不论何种情况,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进行改造后,必须严格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整机防爆性能抽查合格和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