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三章 社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指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现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浙农经[2002]11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合作社。

  本社住所:  。

  第三条 本社由(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  、  、  、  、  、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  元,每股股金  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  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  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或附后):  。

  第十二条 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易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单数)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人。(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1-2名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它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二条 社员向本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实行验收定级记账。资金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也可以按本批产品销售时的市场平均价预付。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宣告破产。

  第五十一条 在确定终止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

  第五十二条 本社决定终止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员(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社员(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