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组织和动员社区群众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1.火灾事故。

2.交通安全事故。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7.其他(急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自治区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地方各级政府的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等共同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成。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明确事故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的原则和程序,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明确特定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和技术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

二、组织机构

(一)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

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自治区公安厅主管副厅长、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副厅长、自治区卫生厅主管副厅长。

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旅游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编办、自治区检察院、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团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宁夏机场集团公司、宁夏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自治区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以及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承担发生重特大、特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任务。

(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日常管理机构。

主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自治区公安厅主管副厅长

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副厅长

自治区卫生厅主管副厅长

值班电话:0951-5011923

主要职责:

——执行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决定,负责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及协调工作;

——接收全区范围内日常务类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

——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指导全区区域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督促、检查全区应急救援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建立全区应急救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建立维护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承担本预案修订和管理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救援工作组。

1.抢险救援工作组

(1)消防救援工作组

组长:自治区公安厅主管副厅长

副组长:自治区建设厅主管副厅长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副局长

自治区消防总队总队长

值班电话:0951-5059550、5011923、5014246

主要职责:

——负责调查分析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消防救援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

——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区域力量的规划,指导各区域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应急状态时,接受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调动消防力量参加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时,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有关力量支援。

(2)矿山救援工作组

组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主管副局长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副局长

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总裁

值班电话:0951-5045577、5011923

主要职责:

——负责调查分析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区域力量的规划,指导各区域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状态时,接受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调动矿山救护力量参加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矿山救援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

——需要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时,向自治区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自治区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有关力量支援。

(3)水上交通应急抢救工作组

组长: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副厅长

副组长:自治区海事局局长

值班电话:0951-5050779

主要职责:

——负责调查分析水上交通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水上交通救援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区域力量的规划,指导各区域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应急状态时,接受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调动水上交通救援力量参加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时,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有关力量支援。

(4)企业专、兼职应急抢救队伍

组长: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管理和实施本单位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调查分析本单位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

——组织指挥本单位各类事故的抢救工作;

——负责本单位各类事故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应急状态时,立即向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心报告或直接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接受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的调度,参加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交通治安工作组

组长:自治区公安厅主管副厅长

副组长:自治区交警总队总队长

自治区治安总队总队长

值班电话:0951-5059550

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戒严、保卫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和交通管制工作。

3.通讯信息工作组

组长: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处长

值班电话:0951-3970305、5011923

主要职责: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建立健全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开发和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

——建立健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负责事故灾害应急通信保障,承担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保障事故现场指挥部与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电信部门负责通讯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4.医疗防疫工作组

组长:自治区卫生厅主管副厅长

副组长:自治区相关市、县(区)级医疗急救中心、医院主要负责人

值班电话:0951-5054132

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管理和实施事故灾难医疗救护应急救援预案,报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故灾难医疗救护工作;

——负责事故灾难医疗救护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

——应急状态时接受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对事故灾难的伤员救治提供支持。

5.应急救援专家工作组

组长: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

值班电话:0951-5011923

主要职责:

——参与事故抢救方案的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咨询工作。

6.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管副主任

副组长:自治区财政厅主管副厅长

值班电话:0951-5044874、5043487

主要职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建立健全全区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7.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自治区广电局主管副局长

副组长: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处长

值班电话:0951——5030711、5011923

主要职责: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指定的官方来源,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自治区广电局应派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8.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需要时,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指挥长由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跨区域特大、特殊事故直接由自治区领导指定现场总指挥。

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

——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

——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控与报告

1.信息监控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好以下信息的监控工作:

(1)按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职责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控;

(2)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进行监控;

(3)对有可能扩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抢险救援情况进行监控;

(4)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进行监控。

2.事故报告

(1)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平台直接接收全区范围内日常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

(2)一旦发现事故征兆或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应将(5分钟内)有关信息报告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

(3)市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

(4)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向(5分钟内)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在24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5)对重特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处理,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二)预警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掌握的事故信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预警预防行动:

1.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采取预防行动;

2.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派有关人员或专家赴现场指导预防或抢救工作;

4.组织专家咨询,提出并传达指导意见;

5.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按照本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准备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一)分级程序

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Ⅰ级)、特大(Ⅰ级)四级,依次启动县(区)级、市级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启动应急救援预案(Ⅱ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含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

(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或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地级市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

(4)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其他有必要启动Ⅱ级程序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后,遵循下列程序:

(1)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市、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2)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4)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5)根据专家和部门联系人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7)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8)按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3.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重特大事故灾难(Ⅱ级以上)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2)启动本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

(3)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4.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需要启动Ⅰ级预案(国家级)时向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二)信息处理

发生重特大、特殊事故时,各新闻媒体人员要在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待命。需要时,自治区广电局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事故情况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具体由自治区广电局组织实施。

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及时通知自治区外办、旅游局、商务厅、教育厅等部门,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三)通讯

1.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负责事故灾害应急通信保障,承担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保障事故现场指挥部与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平常时期以公共通信平台为主。

——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电信部门负责通讯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2.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建立并维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救援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采取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四)指挥和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状态时,自治区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必要时由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协调指挥和重大决策。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果断、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然事件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市、县(区)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应急状态时,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为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参考建议。

2.指挥协调内容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协调对获救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尽快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

(10)必要时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五)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或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发生涉外事故时,自治区外办、商务厅、旅游局、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并负责相关事项的处理。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扩大。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

根据需要,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

3.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4.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和组织;

5.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

6.治安管理。

(八)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自治区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九)事故现场检测与后果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及时上报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十)应急结束

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并宣布结束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发布事故终结公告),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事故紧急处置结束后,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有关工作。

(二)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二)通信保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承担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如果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信息通信保障小组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方式要随时保障畅通,并提供备用方案。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及时建立维护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

(三)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全区综合性、重要或特殊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制。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制。

有关部门要尽快调查、摸清全区现有各类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全区的需求量,制订相应研发、生产计划。

2.应急队伍保障

优化、强化以消防、矿山救护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公安、消防、医疗作为全区综合性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消防、矿山救护等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类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特大、特殊事故时,驻宁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医疗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根据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等骨干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强化其在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市(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发生特大、特殊事故时,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相关市(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4.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相关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各级医院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各市(区)、县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要合理布设和建立救护站(点),逐步形成医疗急救体系。

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援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宁夏武警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当地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物资储备坚持特种救援装备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转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储备和技术储备。民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7.供水供电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救援供水供电紧急配送系统,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供水供电的畅通和使用。供水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资金保障

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重特大事故人员的避难场所,建议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民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四)技术储备与保障

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五)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给予指导。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3.演习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适时组织自治区级的应急演习、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市、县(区)应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六)监督检查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保障应急救援措施到位。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国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

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启动县级、地市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

Ⅰ级响应标准:发生跨自治区、跨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自治区级、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Ⅱ级响应标准:发生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万-3000万元;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Ⅲ级响应标准:发生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县级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以上死亡,或30-6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1000万元;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Ⅳ级响应标准:发生县级辖区内跨乡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乡级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定、备案。

结合自治区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三)奖惩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的;

(2)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四)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图(略)

2.宁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组织关系图(略)

3.宁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框图(略)

4.宁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全过程组织与行动图(略)

5.《宁夏(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目录(略)

6.宁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框图(略)

7.宁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框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