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4020041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4、5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八字第0940106544号函

壹、境外华侨及外国人申请登记一、新增

(一)依据: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第七十七条之四办理。

(二)资格条件:依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境外华侨及外国人系指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华侨及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机构投资人。其中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系指在中华民国境外,依当地政府法令设立登记者,境外华侨及外国自然人依主管机关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86)台财证(四)第64825号公告,系指具有中国大陆地区以外之国籍,年满二十岁持有身分证明者。

(三)申请文件1申请登记表:由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填具完成「台湾证券交易所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有价证券申请登记表」,如表1-1-1及1-1-2。

2检附文件:境外华侨及外国人申请办理登记,应备齐下列文件:

2.1代理人授权书或代表人指派书。

2.2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之身分证明文件。

2.2.1境外华侨及外国自然人:护照、身分证或其它附相片足资证明国籍及身分之文件。

2.2.2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1)非基金型态I公司当地政府单位核发之成立证书,如公司执照。如无公司执照,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有主管机关存盘纪录之公司章。

(II)当地国税局出具之资格证明。

II其它依法成立之组织,如政府投资机构、慈善团体、基金会及学术单位等,应出具主管机关核准成立之证书或函件。

如无证书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有主管机关存盘纪录之组织章程。

(II)为申请人成立依据制订之法令专章。(III)当地国税局出具之资格证明。

(2)基金型态出具主管机关核准成立之证书或函件。如无上述文件,得以下列文件择一替代:(I)主管机关网站公布基金完成注册登记之纪录。

(II)公开说明书、信托契约书或私募备忘录等有主管机关之存盘纪录。

2.3基金型态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于登记表声明事项第2点勾选「避险」或「投资」及「避险」者,本公司得视需要于完成登记后,请投资人提供基金章程或成立契约及投资或交易策略说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四)作业流程1登记表数据传输:由申请登记之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于本公司系统线上传送该填具完成之申请登记资料,经系统线上检核无误后,本公司即制发「完成登记证明」。

2相关资料送交本公司:申请登记之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传送申请登记资料至本公司系统后,检送申请登记之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亲签之登记表英文版(应与传输至本公司资料内容完全相同)连同打印完成之登记表中文版及上述(三)申请文件第2项所述之文件,送本公司备查,由本公司定期进行相关资料之检核。

3不予登记:依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办理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不予登记:

3.1登记书件内容或事项经发现有虚伪不实之情事者。

3.2登记书件不完备或应记载事项不充分,经本公司通知五日限期补正,届期不能完成补正者。

3.3违反本办法或证券管理法令,情节重大者。

二变更已完成登记之境外华侨及外国人,登记事项内容如有异动者,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应即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说明1更名由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于本公司系统传送「台湾证券交易所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更名申请登记表」,如表1-3-1,经系统线上检核无误后,即可打印「完成变更登记证明」,如表1-4,并可径至证券商办理开户变更,相关书件资料无需送本公司备查,惟本公司得视需要随时请投资人提供相关资料。

2变更代理人或代表人由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于本公司系统传送「台湾证券交易所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变更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请登记表」,如表1-3-2,并打印「完成变更登记证明」,如表1-4,即可径至证券商办理开户变更,相关书件资料无需送本公司备查,惟本公司得视需要随时请投资人提供相关资料。

3其余项目之变更:除上述变更外,登记表第五项股东背景资料及第六项其它基本资料之变更,由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自行于本公司系统维护更新,相关书件资料无须送交本公司备查。

三注销

(一)申请作业说明申请注销之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代理人(或代表人)于本公司系统传送「台湾证券交易所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注销申请登记表」,如表1-5,并将纳税代理委托书影本或台北市国税局出具同意函传真至本公司确认后,即可打印完成注销证明,如表1-6,并至证券商处办理开户注销。

肆、原QFII分户补办登记一、申请补办登记

(一)由原QFII分户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于本公司系统输入F编号。

(二)系统自动产制「台湾证券交易所原QFII分户身分申请补办为主户登记表」,如表4-1,其中原分户F编号、原分户中、英文名称自动产生,其余资料由该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填具完成。

(三)作业流程:由分户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于本公司系统线上传送该填具完成之申请补办登记资料,经系统线上检核无误后,即可于本公司系统线上打印完成补办登记证明,如表4-2。

(四)相关文件之送交本公司:分户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传送申请登记资料至本公司系统后,申请登记结果除重复登记外,应送交本公司相关规定文件,由本公司定期进行相关资料之检核。与第一点之新增作业相同。

伍、在同一证券经纪商开设二个以上交易帐户登录一、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得于同一证券经纪商(含各分公司)开立二个以上投资交易帐户,惟原外国专业投资机构(QFII)分户除已完成申请补办登记为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身分者外,不得申请。

(一)投资策略委请外部经理人操作。

(二)内部投资作业使用不同交易平台。如:

1不同分支机构须以不同帐户区分。

2内部不同交易单位或交易员操作管理帐户之需求。

3自营与客户部位须以不同帐户区分之需求。

4不同保单须以不同帐户区分。

(三)指派不同外部帐户管理者(如国际证券商或全球保管银行)操作管理帐户之需求。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者。

二、由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于本公司系统线上传送填具完成之「同一证券经纪商开设二个以上交易帐户申请登记表」(如表5-1),将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亲签之在同一证券经纪商开立二个以上交易帐户指示信,连同「同一证券经纪商开设二个以上交易帐户申请登记表」传真至本公司确认,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始得凭打印之「同一证券经纪商开设二个以上交易帐户完成登记证明」(如表5-2),及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亲签之申请开户函件,向证券经纪商办理。

三、前项申请开户函件,应叙明申请开户理由,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因投资策略委请外部经理人操作者:

1.投资管理合约影本;或2.外部经理人出具确认与该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委托管理操作关系之信函。

(二)因内部投资作业使用不同交易平台者:

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之内部投资作业说明及无虚伪不实之声明书。

(三)因指派不同外部帐户管理者:

1.管理合约影本;或2.外部帐户管理人出具确认与该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委托管理关系之信函。

四、证券经纪商应依完成登录之中文名称附加于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名称后办理开户,以明确区分同一投资人之各个不同帐户之权责,以利管理。

五、更名由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于本公司系统线上传送填具完成之「同一证券经纪商开设二个以上交易帐户更名申请登记表」(如表5-3)。将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亲签之在同一证券经纪商开立二个以上交易帐户更名指示信,连同「同一证券经纪商开设二个以上交易帐户更名申请登记表」传真至本公司确认,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始得凭打印之「同一证券经纪商开设二个以上交易帐户更名完成登记证明」(如表5-4),及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亲签之更名申请函件,向证券经纪商办理更名。

六、注销由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于本公司系统线上传送填具完成之「同一证券经纪商开设二个以上交易帐户注销申请登记表」(如表5-5)。将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亲签之在同一证券经纪商开立二个以上交易帐户注销指示信,连同「同一证券经纪商开设二个以上交易帐户注销申请登记表」传真至本公司确认,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始得凭打印之「同一证券经纪商开设二个以上交易帐户注销完成登记证明」(如表5-6),及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亲签之注销申请函件,向证券经纪商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