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原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国家密码管理局,履行对全国的密码管理职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赋予原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各项管理职能,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行使。

  二、自2005年3月25日起,启用“国家密码管理局”印章。此前由原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文件和各种证书,除已明确废止或已过有效期的外,其余继续有效。

  三、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外联系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宏庙胡同9号,联系电话(010)66171941,邮政编码100032.

  特此公告。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