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积极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委 二00五年三月)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之一,为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自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婚检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婚检人数急剧下降。据统计,全市的婚检率从2003年的96.94%下降到2004年的2.87%.与此同时,各地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也明显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下一代的健康。

  为积极应对目前婚孕期保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现就推进我市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婚孕期医学检查的重要意义

  从当前医学科学理论和母婴保健工作实践来看,实施婚孕期医学检查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提高民族综合素质,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结婚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二是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通过家族史的询问,结合体检所得,婚检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诊断,从而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三是有利于主动有效地掌握受孕时机和避孕方法。婚检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并指导他们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意外妊娠和人工流产。因此,开展婚孕期医学检查是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疾病、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积极开展婚孕期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

  (一)基本原则

  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要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部门协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基本项目

  1.询问病史、体格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胸透检查(孕期除外)、血清谷丙转氨酶检查、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和霉菌检查、梅毒螺旋体抗体测定。

  3.婚孕期卫生指导、婚孕期保健咨询。

  (三)享受基本项目免费检查的适用范围

  自2005年4月1日起,凡在本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可在登记时、孕前或怀孕3个月内,凭“婚孕期医学检查通知单”享受一次免费的婚孕期基本项目医学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发放“婚孕期医学检查通知单”,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在登记场所上墙傍公示免费婚检有关应知事项。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确定的定点婚检机构负责做好婚孕期医学检查和保健服务,并根据婚检对象不同的家族史和个体需求,在免费项目以外提供特殊的“套餐式”检查项目,让受检对象知情选择,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3.各县(市)、区卫生和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方便群众出发,实行不同的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用婚检机构与婚姻登记机关“一站式”服务等形式,共同配合做好新婚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

  三、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群众健康负责的精神,把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作为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来抓,要发挥优势、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对其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我市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大力宣传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并以农村为重点、面向基层群众,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婚孕期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相关知识教育,使群众了解婚孕期医学检查的主要内容,理解参加婚孕期医学检查对自身、家庭、社会的好处,宣传政府的重视关心及相关优惠政策,提高群众自觉参加婚孕期医学检查的积极性。各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三)保障经费

  婚孕期医学检查的基本项目费用,以政府补助与婚检单位适当减免相结合,由各县(市)、区级财政按省定标准每对85元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检查人数的核实,财政部门定期结算。

  (四)明确职责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定期做好人员培训。婚检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美化服务环境,有条件的可设立相对独立、氛围温馨的婚检专用检测室。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补助资金,规范结算办法。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结婚双方依法参加婚检的自觉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可将夫妻生活卫生以及优生优育知识等宣传资料,免费提供给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摆放,供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自由取阅,增加当事人的自我保护和优生优育知识。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动员和引导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充分发挥作用,共同推进我市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在不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加强工作交流,及时沟通信息,实行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