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百发[2005]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及对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机构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一)在乡(镇)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计生办、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满5年的,每人每月35元;不满5年的,每人每月25元。

  (二)在市、县(区)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满5年的,每人每月25元;不满5年的,每人每月20元。

  三、经费来源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 算。

  四、其他(一)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