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分析和把握当前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中面临的形势,为确立下一步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依据,我局决定在全国渔业船舶检验系统试行全国渔业船舶检验业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业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业务报表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渔业船舶检验系统建立业务报表制度,一是科学分析评价《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行情况的需要;二是科学判断渔业船舶科技进步状况的需要;三是制定渔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措施的需要;四是提高渔船检验管理水平的需要。旨在搜集、整理和发布全国渔业船舶实有总数、应检总数、实检总功率、减少渔船数、灭失渔船数等涉及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中重要的检验数据指标,为我局制定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提供全面、详细的信息和资料,为农业部领导、渔业局和部有关司局制定有关渔业发展方针、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推动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认真探索、逐步完善业务报表的主要内容。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是由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图纸审查五项行政许可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验船师人员资格认定二项行政审批和一项收费制度组成。根据以上工作设定的12张表,从不同分类角度对各项工作职责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业务报表每年填报一次,由基层验船机构逐级上报,各级机构根据职责层层统计汇总。涉及有关企业的可由企业提供相应数据。部局汇总统计分析,每年发布全国渔船检验工作公报,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可提出完善业务报表的建议。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报表的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业务报表的填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责任到人,注重数据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和权威性,保证管理措施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避免漏报、错报、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并承担业务报表的填报工作。同时要建立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的联系,报表数据涉及企业的,可由企业提供相关的数据。

  四、2004年报表的几点要求:

  1、报表数据实行年度统计,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止。

  2、报表软件:报表格式采用EXCEL软件,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网站(网址:www.cfr.gov.cn)下载),下载方式为点击专题专栏的“2004年全国渔业船舶检验业务报表”。

  3、填报范围:所有经我局业务核定的省(区)、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都在填报范围之内。尚未经我局审核或未成立船检机构的省市,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上报。

  4、填报步骤:第一步在船检局网站下载报表格式;第二步根据报表填写要求录入报表数据,核查数据正确后报请本单位领导审核;第三步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确认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一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5、报送办法:采取逐级上报的方法报送,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本省所有报表数据汇总后于5月31日前将报表报我局财务处并将“报表”的电子版发至财务处邮箱。

  电子邮件地址:cjjcwc2@agri.gov.cn

  联系人:姜玫 刘云峰

  联系电话:(010)64194366、64194383(传真)

  附件:1、2004年全国渔业船舶检验业务报表

  2、汇总填报说明

  3、汇总统计(略)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2004年全国渔业船舶检验业务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统计人签字:

  上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印制

  年 月 日

  附件2:汇总填报说明

  指标说明

  总表12-1至12-4(船舶):

  一、实有渔船总数:指《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所规定的,所在辖区内已在渔港监督部门登记的渔业船舶数、未在渔港监督部门登记的但实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数、正在建造的渔业船舶数之和。

  二、应检船数:指已在渔港监督部门登记的渔业船舶数和正在建造的渔业船舶数之和。

  三、养殖渔船:用于水产养殖和管理工作的船舶。

  四、运输渔船:在渔港监督部门登记的专门用于运输渔获物的船舶。

  五、冷藏加工船:在渔港监督部门登记的设有冷藏舱,将海上渔获物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的船舶。

  六、减少渔船(报废):根据渔船报废规定,实际已报废拆解或不在从事渔业生产的并已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七、减少渔船(自然):因船用材料或机械设备老化等自然因素不再从事渔业生产并已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八、减少渔船(转产减船):根据捕捞渔船转产转业措施不再从事捕捞作业的渔业船舶。

  九、事故灭失渔船:因水上交通事故而灭失的渔业船舶。

  十、自然灾害灭失渔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灭失的渔业船舶。

  十一、其它原因灭失渔船:除水上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外而灭失的渔业船舶。

  总表12-6(船用产品检测单位):

  单位数量:指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船用产品检测机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岸上设备维修单位三种机构的总数量,不需注明单位名称。

  总表12-7(境内船用产品)、12-8(境外船用产品):

  一、产品种类分为16类,其中各类包括的产品如下:

  1、甲板机械产品包括:舵机、锚机、绞纲机、渔货起货设备及主要零件。

  2、制冷装置类产品包括:制冷压缩机、制冷压力容器、平板冻结机、制冷管系材料及其它。

  3、电气设备类产品包括:柴油发电机组、发电机及励磁装置、电动机、船用配电板、控(配)电箱、变压器、蓄电池、集中(自动)控制装置、报警装置、电缆。

  4、泵、马达、阀、空气压缩机类产品包括:船用泵、液压泵(马达)、阀件、空气压缩机。

  5、海水淡化、油(气)灶、空气瓶及辅锅炉类产品包括:海水淡化装置、燃油(气)灶具、起动空气瓶、压力水柜、辅锅炉。

  6、柴油机类产品包括:主、辅柴油机及主要零部件、柴油机-齿轮箱组、柴油机主要部件。

  7、轴系及推进置类产品包括:齿轮箱、螺旋桨、尾轴管及密封装置、离合器、可调距螺旋桨控制装置及(推力轴、中间轴、尾轴、螺旋桨轴、联轴节)。

  8、船用材料类产品包括:船体结构钢、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压力金属管材、牺牲阳极、焊接材料、钢丝绳、纤维缆绳、舱室保温隔热材料、玻璃纤维布及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用树脂、桐油、耐火结构材料、船用防护涂料、铸锻件。

  9、消防类产品包括:消火栓、消防水枪、手提灭火器和其他灭火器、探火装置、固定式灭火装置、可携式应急消防泵、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员装备。

  10、防污染设备类产品包括:滤油设备、油份浓度报警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处理装置、焚烧炉。

  11、渔捞设备类产品包括:专用鱿鱼钓机、专用金枪鱼延绳钓机(台式、滚筒式)、秋刀鱼设备。

  12、舾装部件类产品包括:水密门(窗)、锚、锚链及附件、舷窗、防火门和其他舾装部件。

  13、通信、导航、助渔及监控设备类产品包括:渔用无线电话机、GMDSS设备及其他无线电通信设备、雷达、雷达反射器、自动操舵仪、磁罗经、电罗经、定位仪、测深仪(垂直探鱼仪)、水平探鱼仪及其他助鱼设备、渔船监控设备。

  14、救生设备类产品包括:救生衣(灯)、救生圈(自亮浮灯、自发烟雾信号)、浸水保温服、救生浮、气胀式救生筏、救生筏备品属具和其他救生设备。

  15、信号设备类产品包括:号灯、闪光灯、号型与号旗、烟火信号、号笛和号钟设备

  16、其他:指未含在以上类别的船用产品。

  二、制造企业均不需填写企业名称,只需填写产品型号数量以及检验产品的数量。

  三、产品检验数量的单位以个(件)、立方米、米、吨计,分别统计。

  四、认可是指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取得我局工厂认可或船用产品型式认可。

  总表12-9(新建船舶)

  认可企业: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企业。

  总表12-10(设计修造单位)

  取得认可证书单位: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

  总表12-12(检验费):

  一、渔业船舶检验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中3(初次检验)到6.9(境外检验)之间所有的检验项目收费。

  二、船用产品检验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目录中3(工厂认可和产品型式认可)到7(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设备维修站认可费)之间所有的检验项目收费。

  三、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中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的检验项目收费。

  四、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中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的检验项目收费。

  五、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图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中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的检验项目收费。

  六、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审图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目录中2(审图费)的检验项目收费。

  七、应收费金额: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应交纳的检验费。

  八、实收费金额: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实际收取的检验费。

  九、应上缴中央财政金额:在实收费金额中使用中央财政发票收取的检验费。

  十、应上缴省财政金额:在实收金额中使用省财政发票收取的检验费。

  十一:应上缴市财政金额:在实收金额中使用市财政发票收取的检验费。

  十二、应上缴县财政金额:在实收金额中使用县财政发票收取的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