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农业银行、市扶贫办、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 市农业银行 市扶贫办 市残联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为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逐步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认识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解决全市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加强综合协调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创新工作体制,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广泛动员,形成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帮助。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

  二、拓宽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的渠道

  (四)巩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积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深入调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生产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问题,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巩固和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努力增加在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数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盲人保健按摩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县、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

  (五)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分别按照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可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六)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免费培训、小额信贷扶助就业的范围,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围绕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全方位、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公共职业介绍信息网络要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联网,共享信息资源,及时向残疾人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按照劳动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查处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或拖欠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的劳动权益。

  三、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八)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认真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内,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业和小型加工业项目。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并将其纳入各级扶贫部门培训规划,优先安排;对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符合务工条件的,优先推荐;全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要将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纳入村级规划,落实具体的帮扶措施。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

  (九)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认真执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及时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十)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中残疾人的集中供养。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社会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两年内使“五保”残疾人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的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十一)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继续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危房改造项目,重点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

  (十二)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各县(区)要把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并安排一定经费,承担康复服务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工作。城乡社区要将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建设和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要在社区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发挥作用。

  四、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体系

  (十三)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要广开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特困的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别照顾。在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制定并落实贫困残疾人的参保政策,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的建设,对患特大疾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贫困残疾人,要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予以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就医,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予以就诊;公办医疗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就医凭残疾证、低保证或特困救助证,门诊免收挂号、复诊、注射(不含材料费)等费用,住院“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等减半收取。

  (十四)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十五)认真组织实施扶贫助残康复项目。继续组织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长江新里程计划”和国家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组织城市医务人员做好对口扶贫医疗工作和“三下乡”活动,对生活在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开展专项扶贫助残医疗,为贫困白内障患者,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三年内在全市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力争使全市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18岁以下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都得到矫治和康复。

  (十六)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避免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典、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疾病致残率。加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五、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十七)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4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切实改善、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和新建特教学校问题。要通过新建校舍或充分利用布局网点调整空余的校舍资源等办法,使目前30万人口以上尚未建立特教学校的县根据需要建设特教学校。其它地方和残疾儿童少年数量较多的乡(镇)设特教班。在普通中小学广泛开展随班就读工作,使所有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有学上。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特殊教育学校,使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得到高水平、高质量的教育。要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使他们安心从事特殊教育工作。

  (十八)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继续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中西部盲童入学”、“国家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等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完成学业。在全力推进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要继续扩大残疾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人数和范围,到2007年底前,使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都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争取在几年内使全市所有的残疾学生都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十九)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

  六、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认真宣传《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的保障残疾人权益、优惠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让应该接受救助的残疾人得到有效的救助。

  (二十一)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联动机制,落实人员经费,畅通信访渠道,努力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