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在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和本部门工作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接受行政问责,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行政问责:

  (一)对国家、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或发生事故的;

  (二)在本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员数量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同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问责小组,同时邀请同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工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列席行政问责会议。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或同级党委、人大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实际情况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政问责。

  第五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主要负责人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方面认真回答联合问责小组的询问,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行政问责由问责小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四)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重要问责事项的立项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联合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问责的,有权申请问责小组成员回避。

  联合问责小组成员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问责小组成员的回避,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第八条 行政问责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有关问责内容,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