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我市各地在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纳税人自觉申报意识薄弱,不如实申报纳税,导致税收流失;税收征收管理存在不够深入细致,税款征收不到位;少数地方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多年来未调整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未能有效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用。随着我市城镇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税源更加丰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推动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地税部门搞好税收征管,帮助解决税收征管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税收征管创造有利条件。

  二、强化征管,不断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能力。

  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科学征税、文明征税。要严格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积极探索税收征管的特点和规律,完善征管机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要认真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税源普查,掌握土地资料数据,摸清税源底数,建立健全分城镇、分等级、分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底册和税收征收台帐,加强税源分析和监控。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工作,进一步完善预征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及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督促纳税人建帐建制。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费用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要大力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深入查找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与漏洞,健全征管办法和操作规程,实现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挖潜增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要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依法查处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税收流失。

  三、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地税、土管、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形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合力。土管、房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额、土地面积、土地基准地价等资料,实现信息共享,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凡是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部门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手续。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地税部门发给完税证明;对于免税的,由地税部门发给免税证明。土管、房管等部门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发票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手续。对提供不出完税(或免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管,地税部门可依法委托土管、房管等部门在办理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手续时代征土地增值税。对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评估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重新调整土地等级,适当调高税额标准。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我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建设日新月异,情况已发生巨大变化。自1996年至今,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一直未调整过,与经济社会和城镇的发展变化已不相适应,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税额标准较低,对土地地租级差收入的税收调控作用小。近几年,全省其它地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也相继作了调整。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调控作用,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城镇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合理划分土地类别等级,适当调高税额标准,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

  坚持依法办理减免税,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必须严格控制减免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把关,对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用地的减免税要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减免。在办理减免税事项时,必须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各地要在近期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和已办减免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切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清理检查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于3月2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

  二00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