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发[2004]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昭通市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昭发[2005]4号)及《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现状,按照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总体部署,就全市乡镇撤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现行的乡镇行政区划,是在原来人民公社、县辖区的基础上设置的。历经多次改革和调整,在过去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交通通讯等基础条件的改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和乡镇职能任务的变化,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规模和布局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存在一些需认真解决的实际问题。一是部分乡镇规模小,设置较密集,难以形成次中心城镇和聚集规模效益,不利于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二是布局不合理,部分县城区地处多个乡镇区域,有的县城区被郊区同一乡镇多面包围,影响县城的规划和发展,也给行政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三是市区街道办事处因城市规划范围扩大,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也应考虑撤并。适度撤并这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扩大乡镇(街道办事处)规模,合理调整乡镇(街道办事处)布局,对于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乡镇撤并工作是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县区政府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提高对乡镇撤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乡镇撤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并确定1名领导具体负责;要在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并重视和解决乡镇撤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视和加强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乡镇撤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乡镇撤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调整乡镇规模和布局,减少乡镇总量,扩大乡镇区域,使乡镇行政区划更趋科学、合理;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强化和完善乡镇功能,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目的出发,按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布局的优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城镇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进行规划和调整。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区分县城镇、坝区乡镇、山区乡镇的不同情况,以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的县城镇、周边乡镇以及公路沿线相距较近的乡镇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乡镇撤并工作,切实做到乡镇撤并工作科学性和实效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统一。

  3、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按照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财务、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报批程序,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4、积极稳妥,确保稳定。贯彻执行积极而又稳妥的方针,既要积极推进,切实加大撤并工作力度;又要深入细致,慎重稳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每一个环节的具体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防止因工作简单粗糙而引发或激化矛盾,切实做到在推进乡镇撤并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确保政治和社会稳定。

  三、乡镇撤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

  (一)目标任务。

  到2005年底,确保全市乡镇总数在原有基础上减少比例不低于15%,力争突破20%;在做好乡镇撤并工作的同时,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二)撤并重点。

  1、县区政府驻地镇(街道办事处)和环市区、县城乡镇应予合并。

  2、县区政府驻地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镇的城镇、城市建设规划涉及到的乡镇,应予合并或调整。

  3、已列入当地撤县设市计划,但县政府驻地镇规模达不到设市标准的县城镇,应与相邻乡镇合并组建新的县城镇。

  4、规模较小,交通方便,乡镇政府驻地相距较近的相邻乡镇应予合并。

  5、政府驻地难以形成经济、文化中心的乡镇,应与相邻乡镇合并。

  6、民族乡原则上不撤并。但交通方便,乡与乡政府驻地之间相距较近,又都是民族乡的,可以合并设镇,合并设镇后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

  7、结合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对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撤并。

  四、乡镇撤并工作中要注意解决好几个问题

  (一)坚持撤并乡镇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要将撤并乡镇与小城镇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合理规划行政区域,健全和完善乡镇功能,使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并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

  (二)坚持撤并乡镇与撤乡改镇相结合。

  乡镇撤并后,符合设镇条件的,同时申报设镇。要把位于同一经济和自然区域,且面积不大,人口较少,功能较弱,建设资金不足的相邻乡镇进行合并,以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经济建设和集镇建设,推动区域经济上规模、上水平,逐步发展成建制镇,提高建制镇的质量,为发展小城镇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三)坚持撤并乡镇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相结合。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所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城市管理的加强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合并,促进城市化的发展和城郊一体化的发展。

  (四)坚持撤并乡镇与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设置乡镇内设机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履行行政社会管理职能的条管单位要随乡镇合并而合并;乡级领导干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统一调配;一般干部先整体合并后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政策统筹分流。

  (五)坚持撤并乡镇与成建制撤并相结合。

  一般应以乡镇为单位成建制撤并,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安定。个别少数确实不能成建制撤并又必须进行区划调整的,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做好明确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等相关工作,切实做到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

  (六)坚持撤并乡镇与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管理相结合。

  要处理好合并后乡镇政府驻地和被撤乡镇政府驻地建设的关系,小城镇基础建设应以新驻地为重点,同时要把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的建设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完善其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的功能和作用。

  (七)坚持撤并乡镇与政府驻地确定相结合。

  撤并后的乡镇政府驻地的选择,事关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事关本县区城(集)镇的科学合理布局,事关当地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乡镇撤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县区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务必在科学比较分析,认真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五、乡镇撤并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

  乡镇撤并申报工作在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民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有关业务;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县区政府履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报批手续,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其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如下:

  (一)深入调研,制定方案。

  各县区要参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市乡镇撤并的建议方案,在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城镇建设、行政社会管理、历史沿革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意愿等因素,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05年9月15日前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乡镇撤并方案。

  (二)依据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各县区依据所制定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方案,按照乡镇撤并申报的规范要求,认真做好申报业务工作和相关工作并限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审查把关,提出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审核。全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申报方案经市政府逐一审核,提出意见后于2005年10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申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区委、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领导班子组建、财产清查、工作交接、人员安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撤并乡镇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确保今年内完成乡镇撤并工作任务。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