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5]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认识,在项目(工程)建设中认真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2002年以来的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凡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要将建设项目(工程)有关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补办"三同时"审批验收手续。对不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建设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应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工作要在初步设计前完成,并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各级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和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作中,将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把好前置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落实工作。

四、各区、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对在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6772369)、市建设委员会(联系电话:84541100)、市城市规划局(联系电话:86772533)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