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建立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化管理水平,努力减少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区政府年初制定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总体目标的圆满实现。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的《贯彻实施方案》(渝公交管[2005]185号)的要求,现就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整顿驾驶员队伍

  1、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大会战”活动,各运输企业、有车单位、驾协小组在今年内对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此项工作由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督促。

  2、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肇事记录基础台帐。各运输企业、有车单位把事故频发、违法率高的驾驶员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将违法肇事情况记录在案,每月在驾协小组学习会上通报一次。此项工作由各运输企业负责,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监督。

  3、建立完善交通违法记分系统。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要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相关部门,组织重新学习和考试。此项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4、严把客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对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客运驾驶员,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对一年内有2次超员20%以上或有1次超员50%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员,当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员,3年内不得驾驶长途客运车辆。此项工作由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负责。

  5、加强驾校教练车行驶线路的监督管理,重新划定各驾校教练车路线,教练车超线行驶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此项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二)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1、在规范完善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基础上,完善国省道干线公路限速标志、让行标志标线和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设置。此项工作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

  2、组织开展“双超”(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运超员载客)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公安交警部门重点加强公路行车秩序专项整顿;交通部门加大对超限行为的专项整顿工作力度;交通运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严把客货运输企业、人员资质审核关,对问题严重的从严处罚,直至取消运输经营资格。

  3、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管部门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严格进行资质管理,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标准悬挂标志。质监部门要对辖区运输危化品车辆的槽罐质量及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证件的审批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路检路查工作,对没有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没有危化品运输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车辆、超速超载运输车辆以及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安监、环保、质监、公安、卫生、运输等部门要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等突发情况,立即启动现场施救联动机制,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

  4、加强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道路交通管理。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迅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卫生、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和交通事故紧急医疗救治“绿色抢救通道”,形成完善的抢救、救治网络,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伤害程度。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1、全面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进一步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此项工作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

  2、进一步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9月底前全区所有超长班线客运、包车客运运营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项工作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

  3、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坚决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此项工作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

  4、实行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户籍化管理,逐车建立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档案。此项工作由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5、加强长途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继续坚持对省际长途客车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监督举报制度。对驾驶员途中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通报批评所属的客运公司;对多次交通违法的驾驶员,责成所在单位严格处理。此项工作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

  6、运用科技手段,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装备。此项工作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

  (四)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1、根据《道路汽车外廊尺寸、总质量与轴荷限值》等国家标准,清理车辆生产企业的“大吨小标”和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此项工作由经委负责。

  2、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清理整顿旧车交易,对违规经营的限期进行整改。此项工作由商委、公安、工商、国税、车管等部门负责。

  3、加强新车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核发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此项工作由车管部门负责。

  (五)整顿危险路段

  1、依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研究解决道路安全设施设置问题;对全区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改造。此项工作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

  2、完善全区所属道路的交通标志设施。对新开工的自建道路,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施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此项工作由交通、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

  3、实施“生命工程”,逐步建设和完善县道及以上公路防撞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此项工作由交委、公路部门负责。

  (六)加强责任制

  1、加大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监督、管理、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时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此项工作由监察、安监部门负责。

  2、抓紧制定今后三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工作规划,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结合全区实际,突出抓好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的管理等工作。此项工作由区公安交警、运管、农机等部门负责。

  3、区属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此项工作由区综治办、区精神文明办等部门负责。

  (七)加强宣传教育

  1、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此项工作由宣传部门及各镇乡、街道负责。

  2、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通过播放、展示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宣传到每个管理部门、每个运输企业、每个从业人员,宣传到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户和中小学生。对 “五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表彰。此项工作由宣传部门、教委、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负责。

  (八)加强执法检查

  1、加强对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街道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从严处理,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和部门限期进行整改。通过剖析典型案件,进一步规范执法和管理行为。此项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 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秘书长牟东安任组长,区公安局、交委、经委、商委、安监局、监察局、卫生局、教委、环保局、质监局、农机局、运管处、车管所、公路局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检查监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全面推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通知》中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细化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有目标、有重点、有方法、有步骤、有检查、有落实。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调,综合治理。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合力,全方位开展综合治理。

  (四)加强调研,提高水平。针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的新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事故预防工作迈上新台阶。

  (五)加强沟通,灵通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收集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突出做法。要认真做好工作进度统计,于9月3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区道路交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联系电话:58210055、58210069,传真:58250078)。

二00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