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从严管理的通知》(辽煤办[2005]16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县区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及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事故死亡指标,加大奖罚力度

  对市政府下达给各县区政府的煤矿事故死亡控制指标,要实行严格考核。市政府将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各县(区)长、分管煤矿安全的副县(区)长进行考核,明确责任指标,加大奖罚力度。各县区政府也要层层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责任指标,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阜政办发[2005]74号)要求,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各煤矿要坚持领导入井带班作业制度。煤矿发生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

  三、加大对发生事故煤矿的处罚力度

  为加大对地方煤矿的整治工作力度,督促煤矿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发生事故的煤矿,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辽安委字[2004]13号文件规定,实行停产整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停产整顿3个月;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停产整顿半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停产整顿一年。

  四、加强监管,坚决杜绝非法生产

  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各类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组织生产的,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处以非法所得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技改矿井要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凡以技改为名行生产之实的,要以非法生产论处。各县区要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上述矿井监管不力的,要对县区煤矿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需要,聘用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煤矿监管力量。聘用的技术人员要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具有执法资格人员予以处理。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各县区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