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前些年,由于个别直属工商局领导,不严格把关,在联营建市场、固定资产处置等项目合同的签订中,不顾国家和单位集体的经济利益,盲目与外部企业或个人签订了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合同协议,甚至有个别人还私用公章签订协议向银行为他人担保贷款,使工商部门至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在社会上也造成恶劣的影响。目前,这种错误的行为,在个别直属工商局仍有发生。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合同风险,杜绝因签订合同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现将合同签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一律报省局审批(基建工程项目和设备购置项目合同由省财政厅审核除外)。

二、固定资产要变卖、转让、租赁等方式处置报经省局批准后,才能处置和签订处置合同。

三、严禁以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为他人担保贷款或借款,也不得以国有资产担保抵押向银行贷款。

四、属国有资产的房屋出租,租赁期为1年,不准签订多年租赁合同,一次收取多年房租。

五、不准签订赊帐协议,发生帐外帐支出,或签订工程垫资协议,变相举债。

六、严格把好合同签订内容关。凡属有关资产处置的合同,在签订之前要履行资产报批、评估、竞价、拍卖、公示等程序,以防止低价处置,避免签订违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合同,预防风险,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