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企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昭通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搞好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改革,彻底改革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切实理顺企业产权和劳动用工关系,加强对企业及资产的监督和保护,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决定的原则;

(二)“一退出、一理顺”的原则。即集体资产全部从企业退出,理顺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

(三)债务不悬空,资产不流失的原则;

(四)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

(五)尊重企业职工意愿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改制形式可采取出售、兼并、破产、关闭、解散、股份制等形式。

第四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改制企业须成立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改革的全部工作。领导小组可设置人事清理、资产清理、后勤保障等办事机构。切实完成人员清理,资产清理,方案实施,档案管理等工作。

领导小组可由原企业党、政、工会领导班子的相关人员组成或由职工大会(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布公告,落实关系。通过县级以上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公告企业改革消息,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理清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核实债权债务关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离休、退休、在职、抚恤等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清理、造册、公示,由本人核实认可。

第六条 企业的资产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按规定对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合规性进行审计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评审、估值。并将评估结果向职工大会(职代会)公布。

第七条 企业改制方案包括的内容: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状况、人员构成、资产、债务、财务等基本情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企业的改制工作,企业领导小组具体完成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

第九条 企业改制的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资产的处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妥善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确保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因改革而悬空。企业职工欠款在安置费中一次性扣回,不足部分由受让人主张权利。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使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按土地评估地价的10%以内收取。

第十三条 职工安置。根据企业资产情况,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除关闭、破产、解散的企业外,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安置原企业人员就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时企业性质为城镇集体的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