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

  (省民政厅 2005年9月)

  慈善事业是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救助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强公民社会责任,调节利益分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慈善事业有了一定基础,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扶贫济困为宗旨,以满足困难群体基本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广泛参与为基础,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坚持政府支持推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慈善团体自主运作,全面提升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经过3至5年的努力,形成比较健全的省、市、县三级慈善组织网络,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法规逐步完善,慈善资源有序开发,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与社会救助体系相衔接的慈善事业服务体系。

  二、不断加大慈善宣传工作力度

  慈善宣传是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提升慈善理念的有效手段,也是发展慈善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报刊、出版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精心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关爱奉献”的慈善精神,宣传乐善好施的先进典型,使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业,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慈善意识,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把慈善宣传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开设专栏或专题,并无偿提供一定的宣传篇幅和时间。

  三、积极做好慈善资金筹集工作

  各地要深入贯彻实施《公益事业捐赠法》,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制定和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县级以上慈善会的公益性、救助性捐赠,按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各级慈善机构正常运转。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慈善组织要拓宽募集资金的思路和办法,在开辟省内外慈善财源的同时,积极与海外慈善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引进海外慈善资金。加强对慈善捐赠和资金使用的统筹管理,规范各类社会捐赠活动。

  四、认真搞好慈善组织自身建设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鼓励慈善组织面向基层设置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扶贫济困、救急救难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慈善组织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开展活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资金追踪和反馈机制,推进内部项目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公布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重视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慈善事业,大力发展慈善义工队伍,积极推进慈善工作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慈善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五、切实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各级领导要主动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头参与民间组织的慈善活动,提高慈善活动的权威性和号召力。各级宣传、编制、发展改革、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审计、民族宗教、税务、广电、工商、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