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制止毁林开垦行为,切实保护好我市的森林资源,现就在25度以上山坡地毁林开垦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毁林开垦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凡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毁林开垦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前已种植农作物的,应逐步退耕,种植生态保护林木,恢复植被。今后,决不允许在25度以上的坡地毁林开垦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对毁林开垦案件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对监管不力,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严格实行采伐、砍山许可证制度。各单位采伐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5度以上坡地严禁砍山种植农作物和进行以砍山为主要措施的生产管理行为。确因林木抚育更新需要采伐林木或砍山生产管理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市林业局批准。违者,依据有关规定,按滥伐林木行为论处。

三、严禁侵占国有林地和将国有林地非法发包他人开发。凡非法侵占国有林区林地开垦种植的单位、个人,必须主动退回国有林地。未经市政府批准而越权将国有林区林地发包他人开垦的,应主动收回合同作废。如在通告后仍未收回合同而发生毁林开垦案件的,将依法追究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建设的关系,自觉保护好我市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力度,对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