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不断改善物流发展环境,加快物流设施建设,发展物流服务市场,增强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速度、效益和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泉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枢纽城市和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以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为基础,扶持和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积极吸引各类物流资源和推进现有物流资源的优化配置,打破区域和行业界限,加快物流资源整合,合理进行物流产业规划布局,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加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运用物流信息技术,大力培育发展物流市场。

    (二)发展目标

    通过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现代物流支撑体系和现代物流政策体系等建设,逐步形成结构合理、设施配套、技术先进、运转高效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一批现代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专业物流中心。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为发展生产、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提供有力的物流支持。积极引导和扶持一批以市域物流为基础,以区域物流为重点,以国际物流为方向的现代物流企业集团。加强与港澳台的合作,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物流。到2010年,形成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基础框架。到2020年,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专业物流中心等现代物流业及其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基本完善,信息网络技术在物流领域得到应用,物流供应链、多式联运结构基本形成。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综合组织协调

    成立泉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协调小组,统筹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研究制定并逐步完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各项工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定位,整合与开发并重,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积极帮助解决物流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增强行业协调及企业自律能力,规范现代物流服务市场。

    (二)加大物流发展步伐

    充分利用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枢纽城市的地理优势,以及泉州现有港口、公路、铁路、航运等设施的优势,加快建成一批现代物流设施项目。重点建设以市域物流为基础,以区域物流为中心,以国际物流为目标的物流枢纽中心。依托港口与交通,结合港口、公路运输网络的建设,发展转运型的物流;依托中心城市,结合传统仓储运输、批发零售业转型,发展城市配送型物流;依托产业集群特点,结合传统产业改造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发展支持生产型的物流;依托专业市场的特色,结合联托运市场的改造,发展市场流通型的物流。

    (三)发展现代物流企业

    支持工商企业强化物流管理,优化供应链管理,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改变传统运输、货代、仓储、加工、整理、装卸、配送各个环节分割运作的观念,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做好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鼓励工业企业产品进行集装箱化包装运输,改进包装方式,提高竞争力,促进物流基本功能的有机整合。

    积极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工商企业将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剥离,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尤其推动有条件的运输、仓储和代理等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要创造条件在工业企业集聚区域建立向企业提供专业、优质服务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引导物流企业与工业企业联盟,促进部分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对原辅材料、特别是大宗原辅材料进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实力,有较高的信息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的物流企业。鼓励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业务整合,发展一批大型化、社会化、专业化物流企业。重点扶持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和批发配送等企业,发挥业务优势,围绕市场的需求,扩大物流服务范围。支持物流企业“向外拓展,向内延伸”,加强对外合作,与外地物流企业开展运输、代理、包装、配送等物流环节的业务分工和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立重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认定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和项目带动作用。对于领头的物流企业要给予关心、扶持和培育。

    (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鼓励物流服务市场主体投资多元化,大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物流基础设施、技术设备、交通运输网络、信息化等方面的建设。做到“谁投资,谁受益”,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投资的积极性。

    加强与港澳台物流合作,充分利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吸收港资促进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泉港物流合作平台构建,扩大对外合作和交流。配合港口建设,积极引进境外大型物流企业到我市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物流企业,在泉州设立区域性商品物流中心。推动泉州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逐步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物流网络体系,促进提升城市、产业、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五)推动物流技术应用

    应用国际通行的信息标准和规范,逐步构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支撑物流发展对信息的综合需求。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的投资力度,并在前期对信息平台运行予以扶持。分阶段实施物流园区(中心)、工商企业、银行、税务、保险、海关、商检、交通、港务等网络衔接,推进物流信息网络系统化。

    整合现有网络设施和资源,加强各类物流信息的沟通衔接。推广采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物流技术标准。引导和支持物流企业采用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广泛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设施以及条形码、信息交换、智能标签等技术,进一步加快资金周转,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六)重视物流人才培养

    加快现代物流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采取“引进来,送出去”的方式,支持和鼓励以多种形式培养与引进物流专业人才,多层次培育我市物流人才。大力提倡走学校培养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路子,依托院校、中介机构对工商企业、物流企业在职人员开展物流管理培训。同时,积极倡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促进物流产、学、研联动发展,提高物流人才队伍的总体素质。积极探索物流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借鉴或引进国外成熟的相应职业资格认证系统。

    三、相关政策

    (一)规范行政管理方式

    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闽政[2005]10号)的规定,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建设用地支持

    积极保障物流建设项目用地。物流企业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提供。经批准的物流园区、工业集聚区中的物流企业用地享受省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降低物流企业用地成本。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积极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物流企业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物流园区、工业集聚区中的物流企业,应给予适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地段差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物流企业以土地、房产抵押融资的,有关部门应简化登记手续,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企业改制时,以土地资产作价出资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批准后,可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改善企业税收管理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闽政[2005]10号)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制定。

    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物流企业开具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电子信息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物流企业单纯经营货物运输业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符合代理规定的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报关报检费、港杂费、仓储费,物流企业单纯的运输收入与代办业务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服务业相关税目税率规定执行。物流企业加工、销售或混合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单独核算征收增值税;经营其他业务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目税率征税。

    (四)提供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同时,根据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的可能,建立必要的物流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重大物流设施和重要物流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对列入本级政府重点项目的,规划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同级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贴息贷款支持。对物流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所需的资金,符合产业政策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单位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并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五)开辟物流绿色通道

    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的交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市物流业的发展和交通情况,制定相应的管制措施,适当放宽城区内配送车辆的管制,为城区内配送车辆在城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充分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优化交通运输方式,保障运输环境安全,加强管理,降低废气排放和噪音污染。支持绿色环保物流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