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安监局:

  (湘安监危化[2005]98号)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二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除中央及省级驻长批发公司、进出口经营公司、省外销售批发经营公司、仓储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外,市及区、县(市)两级批发经营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零售网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由区、县(市)安监局负责。

  按照以上要求,各区、县(市)安监局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抓落实,要按照“谁审查、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制订周密的颁证工作推进计划,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监站的业务指导,将颁证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安监站要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一月一查制度,促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确保安全。

  二、分步实施,确保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本次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证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1、申报登记阶段。时间从10月10日起至11月15日。此期间,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专题会议、发文或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形式部署颁证工作;要多渠道、多方式通知辖区每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全面掌握颁证对象的情况,合理规划,科学布局;要督促颁证对象抓紧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和批发经营公司的安全经营条件的评价工作。各区、县(市)的申报单位及办证对象名单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安监一处汇总备案。

  2、申请办证阶段。时间从11月16日起至12月31日。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向申请办证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按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证审查程序规定》的要求,为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审查颁证。

  3、打非整治阶段。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查证打非工作。对无证经营的销售单位和个人,一律按非法经营查处;对已申报登记,但无法满足安全条件未能取证的经营单位,一律实行限期停业整顿,经限期停业整顿仍然无法满足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取缔。

  三、强化监管,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

  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大事,各级安监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建执法队伍,集中开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全面清理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彻底根治乱运输、乱储存、乱销售的“三乱”现象。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办证须知

  一、发证范围: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销售点,必须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原已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重新办证。

  二、发证机关: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省级以上批发经营公司、进出口经营公司、省外销售批发经营公司、仓储公司,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在市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三、发证条件: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2)经工商部门预核准或工商注册,从业人员在12人(含12人)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专用储存仓库,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兼)职押运员。

  (5)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颁证的安监部门考核合格。仓库保管、装卸、搬运、押运、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颁证的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销售人员、其他岗位人员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8)按照下列标准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3万元;500-1000万元的6万元;1000-3000万元的1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12万元。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10)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有具备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或销售人员熟悉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保管燃放常识,并经颁证的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2)专店或专柜应由专人负责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严禁离店经营。

  (3)专店存放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30件,单位重量不超过40公斤;专柜存放药量不得超过专店药量的1/3.

  (4)销售地点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地或设施,10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按照下列标准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常年销售单位缴纳1000元至2000元,临时销售单位缴纳500元。

  (6)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四、发证要求: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申请领取销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

  (7)安监部门对经营场所现场审查意见;

  (8)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的复印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验资报告;

  (10)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安监部门对专用贮存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及四邻安全距离审查的相关批准文书资料;

  (11)交通部门对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的检验认证及对驾驶员、押运员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资料;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其他有关资料。

  (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领取销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的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

  (5)当地安监部门现场审查意见;

  (6)与批发经营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协议书;

  (7)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审核、发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对于决定颁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证;对于决定不予颁证的,在同一时间内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常年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临时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0天。

  批发单位、常年零售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七、申办、咨询地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申办单位可从“长沙市安全生产信息网”(http://www.cssafe.gov.cn)上下载或到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地点:人民路29号,咨询电话:4140667)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及《办证须知》,按要求填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