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原指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屯昌支行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现由于海口中心支行未予核准等各种原因,县政府决定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承办机构范围扩大到我县境内的所有金融机构。请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尽快与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签订有关协议,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屯昌支行、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转存到承担此项贷款的金融机构,并尽快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保证贷款任务的完成。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公布日期:2005-09-30施行日期:2005-09-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屯府办[2005]9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9-30
施行日期 2005-09-30
发布部门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原指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屯昌支行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现由于海口中心支行未予核准等各种原因,县政府决定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承办机构范围扩大到我县境内的所有金融机构。请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尽快与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签订有关协议,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屯昌支行、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转存到承担此项贷款的金融机构,并尽快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保证贷款任务的完成。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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