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阳泉市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阳泉市教育事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第4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5号令),以下简称《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以下简称《纲要》),坚持以发展为目的,以改革为动力,以活动为载体,科学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形成全民办园,依法治园,科研兴园的良好氛围,逐步构建起符合幼儿教育发展规律,适应阳泉市情的幼儿教育体系,为全市教育整体改革与发展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一)2005—2010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园与民办园、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格局。根据城乡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城市以社区为依托,农村以乡镇中心园为骨干,多种办园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2005年,全市所有小学全部撤消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学前班。2010年,幼儿入园率达95%以上。全市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18%以上。全市“基本满足学前三年幼儿教育”。

  (二)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园效益,努力实现幼儿园布局合理化、办园条件均衡化、教学管理规范化、办园形式多样化。各县(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1、平定县、郊区和矿区,重点抓好“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巩固提高工作。2010年平定县、郊区和矿区幼儿入园率分别达85%、90%和90%;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平定县民办幼儿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5%,郊区民办幼儿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10%,矿区民办幼儿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35%,2005年,矿区要全部撤消阳煤集团教育处所属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学前班。

  2、2006年,城区重点完成“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2010年,巩固好现有幼儿园,大力兴办民办幼儿园,使民办幼儿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30%,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2005年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第4号令),未在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政府机关幼儿园、晋东化工厂幼儿园、铁路幼儿园等6所幼儿园要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同时要利用部分厂矿学校、幼儿园划归地方政府统筹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

  3、2008年,盂县、开发区全面实现“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2010年盂县、开发区幼儿入园率分别达到80%、90%.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盂县民办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3%,开发区民办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30%.

  (三)2010年,全市力争达到“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县(区)的复查验收标准;8所省级示范园达到省级示范园第二轮评估验收标准,每县(区)必须保证有一所教育部门办的省级示范园;每个乡镇建立1所中心幼儿园,50%达到省规定的城乡中心园一类标准,所有幼儿园都要达到各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园基本标准。2010年各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纲要》的要求。

  (四)建立一支稳定而合格的教师队伍。全市在职幼儿园园长全部接受岗位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幼儿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的教师资格。示范园、中心园、一类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大专以上学历的园长、教师达到40%;全市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名园长”和“名教师”。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幼儿教育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以乡(镇)、社区为依托,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类早期教育机构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幼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相关职能处室。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教育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幼儿教育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贯彻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行政法规,重要的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组织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办好示范、骨干幼儿园,认定并积极指导民办幼儿园;指导早期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向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意见。

  卫生部门职责是,要同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与教育部门配合,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医师,保健人员,炊管人员;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财政部门职责是,配合教育部门、物价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细则;研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范围和规章制度;按规定核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同级教育部门提出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物价部门职责是,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细则;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教育部门提出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会同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审核备案;对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的管理;会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对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部门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促进我市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建立我市幼教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幼儿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尤其是农村幼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部门职责是,根据有关标准,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按照规划配置足够数量、规模适当、符合标准的幼儿园。

  民政部门职责是,在发展城市社区教育时,把幼儿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职责是,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编制部门职责是,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的基本需要。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职责是,配合教育部门,宣传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推动全市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探索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办园模式和内部管理机制

  1、积极发展社区早期幼儿教育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在统筹规划和完善社区服务职能时,应将幼儿教育明确纳入规划之中,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幼儿园要以社区为依托,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建立社区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形成社园共育、家园共育、使幼儿园成为精神文明的窗口。

  2、重点推进企事业单位办园体制改革。有条件的单位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对于不具备分离条件和亏损企事业单位幼儿园,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大内部管理机制和幼儿园收费制度的改革力度,鼓励企事业幼儿园面向社会独立自主办园,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动。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3、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继续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承办或联合举办幼儿园,形成政府和社会多种力量办园相结合的办园体制。对民办园办理审批手续,每年对其进行督导评估和业务指导,规范其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在登记注册、分类定级、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4、积极推进园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幼儿园独立自主的决策机制,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工效挂钩的分配机制,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5、坚持依法治教,以评促教。对验收合格的“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幼儿教育”县、省级示范园、城乡中心园、市级示范园要加强巩固提高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每年进行评估检查工作。验收合格要进行鼓励表彰,并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与收费直接挂钩,验收不合格的,要取消其称号。

  6、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领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城市幼儿园或任何形式的早期教育机构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县,不设县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或任何形式的早期教育机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或任何形式的早期教育机构,各县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或早期教育机构注册登记后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复验备案。

  (三)坚持“稳定、充实、提高”的方针,加强园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和培养培训规划。按照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继续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市、县(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做好园长、教师和保育员的在职培训。新录用的园长、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园长任职资格,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教师任用证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统一建档管理。

  2、各级政府和主办单位(个人)要统筹考虑,解决幼儿教师的工资、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特别是民办幼儿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逐步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待遇,稳定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对从事幼教工作30年以上的幼儿教师要颁发荣誉证书,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街道)民办幼儿教师应参加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制定民办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养老保险金,以解决幼儿教师老有所养的问题。

  3、各办园单位要定期对保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标准者不能留用或录用,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四)合理布局,加强管理,有计划地推动示范幼儿园建设

  继续完善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制度,全市8所省级示范园要接受省的第二轮验收。城乡中心幼儿园要达到省一类中心园的标准。同时,要在城乡各类民办园中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规范,教育质量高又拥有较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成为示范园。

  各级示范园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认真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机构。形成以市、县、乡各级示范园为中心,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网络。

  (五)拓宽幼儿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幼教经费保障机制

  1、各级政府在教育事业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幼教事业经费,并逐年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幼儿园建设和教育科研、师资培训、业务活动,以推进幼儿教育事业整体发展。按照国办发[1978]38号文件规定,设立专项补贴款。主要用于培植典型、扶贫和民办幼儿教师工资补助、养老补贴等。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学前教育和举办幼儿园,本着“谁办园、谁投资”,“谁受益、谁缴费”,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主办单位(主办人)投资为主、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助园、国家适当扶持”的办园经费投入体制。

  3、进一步完善在幼儿教育收费中的激励机制,使幼儿园逐步走上“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县区教育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制定适当的收费标准,加大幼儿园收费改革力度,为幼儿园开放搞活提供保障机制。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4、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对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1、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逐步把《纲要》中的教育观念和目标转化为教师自身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追求,为教师提供适当的自主实践的空间,积累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水平。

  2、重视幼教教科研工作。市幼儿教研组承担全市幼教教研、科研的指导和园长、师资的培训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各幼教机构的教研人员,围绕幼儿素质教育的有关课题,扎实有效地开展教科研活动,研究本地幼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教科研活动促进保教质量的提高和教师素质的提高。

  3、各县(区)要建立以各类示范园、中心园为标准的业务指导和教研网络,定期开展教学研究、观摩活动和信息交流活动,以点带面,提高保教质量。

  (七)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1、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2、各级人民政府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3、加强幼儿教育的法制建设,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继续完善省级示范园、乡镇中心园、幼儿园(班)分类晋级审批验收制度,坚持省学前三年幼儿教育合格县(区)验收制度。以县为主整体推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要把幼儿教育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工作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幼儿教育的规划和发展,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各部门积极支持幼儿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教育放在与其他各类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强化管理和服务,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制定落实扶持幼儿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