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冬季取暖,保证全市供暖工作顺利进行,使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户及收入较低的社会救助户真正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建立了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用于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对我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进行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城市集中供暖区域内居住、有常住户口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的低保户、市直困难企业离休干部、三无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

  二、低保户享受供暖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是一户一阀分户控制改造已完成的住户;

  2、居住的建筑面积应在70平方米以内(含70平方米)。

  三、操作程序

  1、采暖费补贴审批表发放程序。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统一印制“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审批表”,符合条件的住户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供暖单位领取审批表。

  2、采暖费补贴审批程序。“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审批表”(一式五份:采暖用户、供暖单位、市民政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财政局各存一份)由采暖用户所在社区、街道、区民政局、市民政局逐级确认其享受采暖补贴者的身份、条件,供暖单位审定供暖面积,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做最后审核,并将审批表及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做为市财政局对困难群体实施采暖费补贴的依据。

  3、市直困难企业离休干部的认证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市直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凭本人户口本、房照、采暖费发票到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按其享受的住房标准报销采暖费。

  四、困难群体享受采暖费补贴标准

  1、低保户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含70平方米),按家庭人口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5元采暖费(每口人按14平方米供暖面积享受补贴,不足3口人按3口人计算),其采暖费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从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中拨付给供暖企业。

  2、市直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按其享受的住房标准)、三无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采暖费全额减免,由市财政从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中拨付给供暖企业。

  五、几点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暖费补贴工作,确保资金到位、供暖到位。由于工作拖拉、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群众不满意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对采暖费补贴的认定要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实行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

  3、为使冬季正常供暖,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批工作以后要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完成。

  4、各供暖单位在各级民政部门对低保户采暖费补贴审批确定及低保户缴纳完每平方米5元采暖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停供、缓供,并保证供暖质量。对供暖质量不达标的企业,由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罚。

  5、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此项工作,把党和政府对特困群体的关怀实实在在送到千家万户。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