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金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切实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5]42号),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市造成严重威胁,已经或可能向外市蔓延的;

  (2)超出本市人民政府控制能力水平的;

  (3)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l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由我市引发,蔓延到外地造成伤害人数l00人以上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当地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由本市发生,涉及外市行政区域或者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分级负责、通力协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落实各自职责。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努力严格控制事故危害蔓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领导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和兼任职务,负责分管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市长、副市长及市长助理处理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管理。指挥机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总指挥一般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工作人员。

  指挥机构的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

  4、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机构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贸易粮食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它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危害蔓延;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贸易粮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部门开展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并开展环境监测,协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金华海关负责进出口通关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金华检验检疫局会同金华海关开展进出口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以及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贸易粮食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由现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各部门专家组成,由指挥部直接负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7、综合组

  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情况,负责信息发布,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五)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地制订、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监测和预测

  市人民政府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质量技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贸易粮食局等部门在各自分管环节中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发布有关安全检测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报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且正在蔓延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下级向上级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

  6、责任报告人

  (1)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7、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8、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9、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

  10、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先期处置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2、对于重大或特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市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发布和预案启动

  1、预警的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预案的启动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Ⅱ、Ⅲ、Ⅳ级)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内容包括:

  1、提出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向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7、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9、做好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情况调动救援物资到事故现场。

  10、所有与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处于待命状态。

  (六)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及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请求国家、省有关方面以及驻金部队的支援,必要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七)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市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相关部门、机构按照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致病食物源,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为公众提供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

  跨县级行政区域或全市性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四、后期处置

  (一)应急响应结束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商业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三)调查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四)信息发布和通报

  市人民政府负责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具体按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市,并报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省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同时通过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相关部门通报。

  (五)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应急准备和应急保障

  (一)应急准备

  1、建立紧急救援队伍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根据事故情况,由金华军分区协调驻金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参加。

  2、建立专家库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平时经常开展培训和演练,保持联络畅通,一旦发生事故即可赴现场开展工作。

  3、加强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发放手册及科普宣传资料等形式,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

  4、制定应急预案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事故多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更加详细的应急预案,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5、开展应急演练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地区政府应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每两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二)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预警工作,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定期和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汇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统一由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检测机构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应急款项分配方案,提供救援资金,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救援资金的使用、发放和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经费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必须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它事项

  (一)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国务院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二)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过程中,出现本预案未明事项,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临时予以明确。

  七、附录

  金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机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