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台北市政府(94)府民一字第094223785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7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查报有碍市容观瞻及妨害公共安全事项,落实执行绩效,以提升为民服务品质,增进市容美观及公共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台北市改善市容之查报工作,除由本府各主管机关依其职掌执行外,并由各区里干事协助查报;查报事项应由本府各主管机关依其职掌妥善处理。

三、依本要点规定应查报事项如下:

(一)道路、水沟、下水道、桥梁、河川、堤防等公共设施之损坏修复事项。

(二)公园、绿地、行道树等之维护、修剪及扶正事项。

(三)废弃物、废土、水沟、下水道、公厕等之清理维护事项。

(四)配合「全国广告物改善方案」事项。

(五)交通号(标)志、标线之修复及废弃交通号志之移除事项。

(六)门牌、街道巷弄名牌之维护事项。

(七)路灯、水电、电信、瓦斯设施之损坏修复事项。

(八)违规选举物之改善、移除事项。

(九)其它有碍市容观瞻及妨碍公共安全事项。

前项之查报细目、权责单位及处理日数如附表。

本府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得视需要或应权责单位建议检讨查报项目、查报细目及处理日数,经与权责单位会商后变更之。

四、查报事项之各主管机关平时即应详查市容,发现有应行改善事项时,应即查报处理。本市各区里干事应利用到里工作时,发现前点所列市容缺失事项,应透过台北市市容查报系统(以下简称市容查报系统)协助查报。但影响公共安全亟需紧急处理者,应先以电话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再登录于市容查报系统。

五、区公所对于里干事协助查报及市民上网查报案件之处理情形应指派人员予以列管,其属区公所权责范围者,应即处理并上网答复。

六、本府各主管机关应每日上网查询,如有属该单位应处理之案件,应视同正式公文以最速件处理,对于能实时处理之案件,应立即处理改善完竣,并将处理情形径行上网答复;如未能及时处理完竣或属无法处理之案件,应订定处理期限或叙明无法处理原因于五日(工作天)内径行上网答复。

前项应由本府各主管机关于网站上答复处理情形之案件,逾五日(工作天)未答复者,区公所应即查催。

七、区公所对本府各主管机关要求改分之案件,由区公所承办人径行上网改分,并即电话通知改分后权责单位速予处理回复。

查报事项如仍办理中或依计划办理者,应继续列管;已办理完竣者,应由责任里里干事速赴现场查验回报,查验属实者,即上网予以结案;查验结果未处理或处理不完善者,应上网留言叙明查验情形,第一次由责任里里干事查催,第二次由区公所查催列管,经二次催办后仍未处理或处理不完善者,由各区公所提各区市容会报协调或会勘处理。查验结果未处理或处理未完善者,查验单位及权责单位应将查验结果或执行情形影像上传。

八、市容查报案件经提各区市容会报协调,仍未能处理完善者,应按月填报民政局汇整,并函送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作为考核(考评)本府各主管机关相关府管施政计划或重要项目之参考。

九、查报案件经查非属市容查报事项而改列非市容查报案件,各区公所应函权责单位查处或提各区市容会报协调或会勘处理。

十、市容查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政局得提市政会议报告:

(一)逾期未答复者。

(二)逾期未完工者。

(三)答复而未执行者。

(四)执行不澈底者。

(五)其它特殊案件。

十一、市容查报系统因维修或当机,有亟需改善案件时,请里干事事先以电话查报权责单位处理,并作成公务电话纪录,俟系统正常后,再予补登录于市容查报系统。

十二、各区公所应将当月份各里上网查报成果列表,提次月份里干事工作会报报告及检讨。

十三、各区公所民政课长、视导应于查察里干事服勤时,对于上网查报案件切实督导抽查;其抽查结果应提每月份里干事工作会报报告及检讨,并作为奖惩之依据。

十四、民政局应于每年年终统计本府各主管机关配合市容查报工作执行及案件回复之情形,于次年一月份提市政会议报告。

十五、为强化市容查报功能,民政局得视市容实况,提出查报主题,函知本府各主管机关配合执行。

十六、依前点所订重点查报主题,如有逾期未答复、逾期未完工、答复而未执行、执行不澈底者,区公所于进行查催程序后主管机关仍未处理或处理不完善者,由区公所送请民政局汇整后,径提市政会议报告。

十七、各机关得订定执行市容查报工作人员奖惩标准,并于每年二月底前依据奖惩标准办理前一年度市容查报相关工作人员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