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间组织发展较快,特别是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为进一步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为企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行业协会担负着同类产品价格协调,维护行业利益,组织和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企业和行业组织进行交流,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应诉及解决其他国际贸易争端的重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不宜再由政府包揽的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将由行业协会承担,同时,解决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等某些深层次矛盾也有赖于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数量、结构和布局与新形势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多数仍沿袭政府管理模式,不能完全代表企业和行业的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行业协会的重要意义,用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促进行业协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促进企业发展为导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改革、调整、发展、完善”的原则,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_,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政会分开,逐步建立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的行业协会新型管理体制。

  工作目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用2至3年时间,逐步完成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基本形成分布合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初步建立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三、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

  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履行服务、代表、自律、协调等基本职能。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中起着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行业协会逐步承担以下职责: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定行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准则;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合作交流、招商推介;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参与立法听证,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和应诉;协调与行业会员相关的事务及相互关系;制定行约行规,对行业会员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惩戒,维护行业秩序;法律规定、政府委托或行业协会章程载明的其他职责。

  四、积极推进政会分开

  要对现有的“官办”、“半官办”协会逐步进行民间化、行业化改造,理顺政府与协会的关系。力争在2年内实现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在机构、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脱钩,解除“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分设。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负责人职务的,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辽组通字[2004]38号)精神,尽快退出或辞去公职。

  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监察局、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推进全市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布局调整、管理职责确认和培育发展等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会员为宗旨,贯彻“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开办经济实体或者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其管理职能以外的事务,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经费。对按规划设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扶持。

  五、规范和创新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要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创新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市政府建立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宏观指导,协调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调整布局。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规划制定、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业协会管理的创新机制,推行政府部门委托的联合会指导行业协会(即“协会管协会”)的新型管理模式,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建立”和“功能相近”问题,其他领域和县级以下原则上不成立行业性联合会。

  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