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区教委、房山交通支队制定的《关于强化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强化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管理的暂行办法

(区交通安全委员会 区教委 房山交通支队)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近年来,由于全区学校布局调整,部分校址离学生居住地较远,为方便学生上下学,在我区部分学校、单位及家长当中,出现了利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情况。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公交字[2002]107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使用自有车辆或由学校租用专业客运单位的车辆做校车的,责任由校方承担,由第一责任人校长(法人代表)负总责。

  (一)使用自有车辆做校车的学校要做到:

  1.严把驾驶员雇用关。除要求其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雇用:⑴驾龄不满五年的;⑵在一个年审周期内扣满12分的;⑶有酒后驾车违章记录的;⑷本年度发生过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

  2.学校要与校车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使驾驶员牢固树立其责任重于泰山,学生安全高于一切的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自觉、经常地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及其它有关文件并严格遵守,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车辆驾驶当中,要做到安全礼让,文明驾驶,本着对学生及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让学校和学生家长放心。

  3.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督促驾驶员要加强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组织的车辆年检,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到车辆各部件时时安全有效,杜绝开病车上路。

  (二)租用专业客运单位的车辆做校车的学校,学校要负起监管责任。

  1.学校要与车辆所属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专业客运单位要制定《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处置预案》),交学校进行审查。学校不仅要审查《处置预案》,而且要复印校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车辆的行驶证,确认其确实达到安全标准,才能与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如专业客运单位临时更换驾驶员和车辆,要及时写明情况,并提前15日通知学校,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否则区教委和校方有责任对其非法运营行为进行举报。房山交通支队和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在接到区教委和学校的举报后,立即组织警力对违规校车进行查扣,区安办将协调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对其违法运营行为进行追究。如造成重大影响的,将直接追究提供车辆单位的领导责任;如学校监管不力的,区教委将配合区安办追究学校的监管责任。

  2.车辆所属单位要负责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车辆所属单位每月要向校方提供一次本月的车辆管理档案,校方在审核档案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意见。被审核的档案时间以校方的签字时间为准。未提供档案的,校方有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整改通知下发后,未见整改的,校方有责任向交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交管部门在接到有关信息后,将立即介入管理。

  3.车辆所属单位要负责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使之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驾驶员的教育档案同车辆日常保养档案的监管形式等同。

  (三)凡原有校车的学校,要将校车及驾驶员情况报区教委备案。如有变化,应及时到区教委进行变更。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添置校车的学校,须到区教委(交通安全委员会)申报,经区教委(交通安全委员会)会同区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区教委在一周内将情况通报给区安办,区安办按照程序报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备案。未被批准的车辆在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或事故,将追究校方责任;已经备案的校车如在市安办网络上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区教委将下发整改通知单,两次下发通知单未进行整改的,区教委有权取消其校车的使用权,被取消车辆的情况将通过区安办上报市安办,予以网络取缔。被取缔的车辆一旦发现有继续使用的证据,区教委将会同区安办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镇、村、单位出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责任由出车方承担,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负总责,校方所在地乡镇安委会及系统安委会负监管责任,学校负有监督举报责任。

  对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管理,由出车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也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根本原则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证的复印件也要交学校进行审核。如审核不合格的,校方要在当日内以文字通知或口头通知的形式通知出车方负责人,出车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出车方自负。在一周内两次通知其仍拒不改正的,校方有责任向交管部门进行举报。被举报的车辆如发生事故,校方将不负责任。对车辆的调查工作主要由各校的班主任负责,班主任如发现有未经审核使用的车辆,要于当日内向学校领导汇报,学校领导要于次日内报区教委或乡镇教委,由区教委或乡镇教委联系交管部门进行治理。学校也可直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交管部门进行举报,交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采取行动,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由家长(单独或联合)雇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责任由家长承担,家长联合雇用车辆的由组织者负总责。校方所在地乡镇安委会及系统安委会负监管责任,学校负有监督举报责任。

  (一)学校要建议家长,在雇用车辆和驾驶员时要符合校车使用的基本条件,其雇用车辆和驾驶员条件要等同于雇用专业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学校在审核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的情况下,与家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为了确保被审核证照的真实性,校方可于当日通过区教委在区安办的网络上进行查证,校方在接到区教委查证的具体情况后,方可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未经查证就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的,如发生违法行为及事故,区教委将会同区安办追究校方的相关责任,对负有责任的校方给予行政处理。

  (二)校方有责任将审核车辆的情况向家长进行通报,通报形式也以书面通报和口头通报为准,口头通报需留有通报记录,通报记录也作为对校方进行交通安全评比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班主任每周要对学生乘坐车辆情况进行一次调查了解,发现有车辆超员现象要及时通过校方向交管部门举报,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进行查扣。区教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的教师给予奖励或通过乡镇给予奖励。

  (四)学校要经常对所有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要拒绝乘坐“黑车”和超员车辆。乘坐符合要求的车辆时,一定要讲公德,绝对服从组织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乘车规定,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班主任如发现有乘坐“黑车”的现象,要向家长提出警告,警告有书面警告和口头警告两种方式,在提出警告的当日要向交管部门进行举报,交管部门将安排警力对“黑车”进行查扣。如在学校周边300米内有“黑车”运营,其运营时间已达到一周而未进行举报的,发现车辆违法或造成事故的,区教委将会同区安办追究校方的相关责任,校方必须对负有责任的班主任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

  (六)各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基层安全组织的作用,定期配合管片民警对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单方组织检查,对学校周边300米以外的“黑车”运营情况进行综合治理。在人力不够的情况下,可以向交管部门提出警力支援请求,使黑校车的运营得到有效的遏制。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学校、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要指定专人负责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管理、检查、驾驶员的雇用及安全教育等工作,对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和直接管理人员的责任。本办法的落实情况将列入各学校的年终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学校的标准。区安办将参照本办法的落实情况对乡镇及社会单位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