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解决我区参加商业保险超转人员生活及医疗补助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解决我区参加商业保险超转人员生活及医疗补助问题的意见

(区民政局、区农委、区财政局 二OO五年十月)

为妥善解决我区参加商业保险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偏低、没有医疗报销制度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我区参加商业保险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及医疗报销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商业保险的超转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一般超转人员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退养费标准;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养老金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区政府予以差额补助,高于或与标准持平的,不给予补助。

  二、建立增长机制。一般超转人员差额补助标准随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适时调整,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差额补助标准随本市最低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

  三、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1号)规定,对参加商业保险的超转人员给予医疗报销,具体办法如下:

  参加商业保险的超转人员的医疗补助已由保险公司发放的,仍维持原渠道发放。不足部分由区政府予以差额补助。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支付医疗补助,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6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2万元。

  病残人员医疗费用按照比例报销: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报销80%,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5万元。

  孤寡老人医疗费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实报实销。

  四、补助资金的来源

  1995年12月9日以前办理超转人员加入商业保险的,区财政承担30%的补助资金,乡承担70%的补助资金;1995年12月9日以后办理超转人员加入商业保险的,区财政承担70%的补助资金,乡承担30%的补助资金。

  各乡按比例承担的资金由原经办乡政府负责组织筹措,原则上“谁办理、谁出资”。补助资金应一次性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和使用。

  五、补助资金的发放

  自各乡补助资金足额到达区财政专户起第二个月开始启动补助和报销工作。

  参加商业保险的超转人员统一纳入到区民政部门接收管理,已经去世的超转人员不执行本意见规定的内容。

  各乡民政科与社保所要密切配合,做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区民政部门要实行业务指导,区财政部门要进行财务监管。

  六、各乡要将解决我区参加商业保险超转人员生活及医疗补助问题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加强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参加商业保险的超转人员的稳定。

  七、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征地的各乡一律不得再为超转人员办理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