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各制糖企业:

  根据国家四部委23号令、《广西糖料蔗管理暂行办法》、来政办发[2003]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榨季蔗区原料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甘蔗生产和加工是区域性、季节性、产业关联性和计划性很强的一种特殊产业。蔗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市蔗农和制糖企业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我市蔗糖业这一支柱和优势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蔗区稳定,确保糖料价格和收购合同的严格贯彻执行,坚决打击违反国家政策和合同的糖料出售收购和运输的违法行为是维护蔗农和制糖企业乃至社会稳定、促进糖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对蔗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蔗区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研究蔗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和打击不按合同和国家政策出售、收购和运输原料蔗的非法行为,确保蔗区砍、运、榨和蔗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蔗价管理,确保蔗农利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今年我区糖料蔗收购价格的指导意见,经研究决定,我市糖料蔗收购价继续实行挂钩联动二次结算的办法,即每吨一级白砂糖平均含税销售价3500元对应甘蔗收购价230元/吨,普通品种甘蔗收购价保底价不低于230元/吨。二次结算按每吨白砂糖销售价提高100元,甘蔗收购价每吨增加5元结算,截止时间为次年的8月份。各制糖企业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兑付蔗农的糖料蔗价款。严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糖料蔗款时代扣与糖料蔗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费用。物价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糖料蔗价格管理,开展糖价监测、完善蔗糖价格管理机制,依法查处糖料蔗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综合执法,维护蔗区秩序

  榨季蔗区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抓紧抓好。各县(市、区)要建立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组织强有力的综合执法队伍负责抓好蔗区管理,维护蔗区正常砍运榨秩序。兴宾区榨季生产指挥部由兴宾区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蔗区各乡(镇)特别是处于重点路口的乡(镇)、村委要充分发挥作用,抽调人员参加执法工作,加强蔗区执法管理,确保本乡(镇)甘蔗不违反合同出售和外流。

  执法人员要提高政治素质,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心,坚决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对参加执法工作的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并进行造册登记。

  市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要从市有关部门和糖厂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加强对各县(市、区)蔗糖生产和蔗区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进行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蔗区稳定。

  参加综合执法队和督查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执法和督查工作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价格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四部委23号令、《广西糖料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蔗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强化制糖企业自律

  全市制糖企业(含廖平糖厂)要签订原料蔗收购自律公约,保证不抬价收购或变相提价收购原料蔗,不跨蔗区收购别的糖厂的原料蔗。每家制糖企业(含廖平糖厂)要交纳原料蔗收购自律保证金100万元,并在新榨季开榨前10天将自律保证金分两部分(各50万元)分别交到市糖办和县糖办(局)。榨季期间,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交保证金全部上缴县(市、区)财政;对严格遵守自律公约的企业,在榨季结束后如数退还保证金。

  五、严格合同管理

  各制糖企业要按照平等、自愿、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确定的糖料蔗区内与蔗农或者蔗农委托的当地村民委和农民合作组织签订糖料蔗收购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要积极配合制糖企业做好合同签订的组织落实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糖料蔗收购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规范、依法履行。对于违反合同者,要依法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六、严禁开设土榨

  严禁在全市机糖蔗区内开设土榨,一经发现,由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没收土榨设备,按规定进行处罚。

  七、加强运蔗车辆管理

  严禁无牌、无照、无证的车辆和报废车辆参加运蔗。各制糖企业要全部使用牌证齐全、安全性能良好的车辆运蔗。由制糖企业与运蔗司机签订运蔗自律合同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运蔗司机要向制糖企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严格执行一车一证制,未经县(市、区)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同意,所有参加运蔗的车辆不得跨蔗区运输原料蔗。违反规定跨蔗区运输原料蔗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扣押车辆,并没收运蔗司机的保证金。

  八、热情服务,及时解决砍运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制糖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态度和工作条件,热情为蔗农服务,及时解决砍、运、榨过程中蔗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兑现蔗款,杜绝“打白条”和压级压价等坑农现象。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蔗糖业标准化进程,制定好“砍、运、榨、种、管”标准,并认真贯彻实施。

  九、做好蔗区管理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蔗区管理政策宣传,利用政府公告、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蔗区管理政策。乡(镇)、村要书写标语,组织运蔗司机和蔗区群众进行学习,务必使蔗区管理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十、做好平衡收榨工作

  在榨季,各县(市、区)要确保总体上平衡收榨,收榨时间一般不超过4月上旬。各县(市、区)内的制糖企业之间预计收榨时间相差超过20天以上的,原料蔗不足的制糖企业可向蔗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蔗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同意后,由调出原料蔗的企业与调入原料蔗的企业协商,有偿调拨原料蔗。需要跨县(市、区)调运原料蔗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落实蔗区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

  全市制糖企业(含廖平糖厂)按进厂原料蔗总数,从每吨甘蔗提取最多不超过1.0元的费用,作为蔗区管理、维护和执法工作经费,用于执法队和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的工作经费。提取的经费与进厂原料蔗总量挂钩,进厂原料蔗达到估产数90%以上的,企业如数付给,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减,超过估产数部份的,加倍奖励。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确定。原从每吨进厂原料蔗提取2.5元/吨给乡(镇)、村屯的甘蔗生产劳务费继续实行,但改为以奖代拨,与进厂原料蔗总数挂钩,进厂原料蔗达到估产数80%的,企业按1.5元/吨付给,达到80—90%的,按2.0元/吨付给,达90%以上的,按2.5元/吨付给,超出估产数部分的加倍奖励,达不到的可按比例扣减。奖励办法由企业制定,并与乡(镇)、村屯签订协议。

  各县(市、区)与蔗区所在制糖企业要与执法队和乡镇、村民委签订蔗区维护和综合执法工作责任合同,进一步明确蔗区维护和综合执法工作经费与进厂原料蔗总量挂钩的具体办法。

  十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蔗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蔗区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乡(镇)、村民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各县(市、区)、各乡(镇)要成立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公安部门要维护好蔗区社会稳定,依法打击干扰、破坏社会治安和榨季生产秩序的行为;交警部门要重点整治无牌、无证、无照的报废车辆,禁止“三无”车辆上路运蔗;交通等部门要严格加强运蔗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确保蔗区道路运输安全;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参加运蔗的各种农用拖拉机的管理;物价部门要做好价格监控工作,依法查处抬价或变相抬价收购原料蔗等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依法打击蔗贩子,依法取缔土榨;税务部门对制糖企业的纳税情况要经常进行稽查,对偷税漏税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糖办、经委等部门要协调好榨季期间砍运榨各项工作;监察、审计、司法和法制办等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乡(镇)和村委要积极配合综合执法队做好本辖区原料蔗的管理。各部门要在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共同促进榨季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三、坚决打击“蔗贩子”,查处机关干部职工参与违规贩运倒卖甘蔗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倒卖贩运甘蔗,既破坏了蔗区的稳定,威胁蔗糖业乃至来宾经济的健康发展,又侵害了来宾蔗农、企业、政府的根本利益,必须坚决查处。公安、工商部门要坚决打击“蔗贩子”。各级监察部门要坚决查处机关干部职工参与倒卖贩运甘蔗违规违纪行为。

  来宾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