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0941116289号函核备发布全文10点

一、国立台湾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补(捐)助执行自然史及博物馆学之相关工作,宣导及发扬博物馆内涵,特订定「补(捐)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补(捐)助对象:

(一)政府立案之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等。

(二)专业表现优异,曾获政府或民间单位颁奖之个人或工作室。

三、补(捐)助条件:

(一)类别:有关自然史之人类学、地球科学、动物学、植物学、博物馆学等。

(二)项目:有关自然史或相关典藏的维护管理、调查研究、推广教育活动、展演活动、编印书刊等出版品、录制宣导片、或学术研讨会等相关项目。

四、经费之用途或使用范围:

(一)仅补(捐)助申请计划所需之部分业务经费,惟不补(捐)助人事费。

(二)同一申请者同性质案件,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补(捐)助一次为限。

(三)每一计划补(捐)助期限以一年(政府会计年度起讫时间)为原则。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补(捐)助:

1.已获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之补(捐)助者,本馆不再受理。

2.曾获本馆补(捐)助,办理绩效不佳者。

3.过去三年内曾有不良纪录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者。

(五)经核定之补(捐)助计划,非经本馆同意,不得任意变更,若因故取消计划,应即备文说明,并缴回已拨发之补(捐)助款项。

五、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

(一)申请者最迟应于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备具相关文件径向本馆提出申请,逾期或未依规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者应填写本馆提供之申请书(如附件)并检附详细计划书(内容应包括:计划名称、目的、日期、地点、计划内容、经费来源、概算及效益等项)。

(三)申请者如为团体或法人组织,应检具经登记或立案之证明文件。

六、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

(一)本馆收到文件齐备之申请案,依该活动之必要性、重要性及完备性进行审查。

(二)本馆依不同补(捐)助类别之申请案得分别进行审查程序。

(三)审查方式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办理。初审由本馆业务单位就申请资格及项目等进行书面审查;复审由本馆进行书面审查或聘请学者专家审查。

(四)审查委员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情形者,应行回避。

(五)各申请案之审核结果,本馆于审查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并办理签约事宜。

七、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

(一)获得补(捐)助之申请案,本馆得按年度编列预算经费,采一次或分期拨款方式办理。。

(二)受补(捐)助之单位或个人,应于计划执行结束一个月内,将经费支出原始凭证、成果报告书一式三份等,函送本馆办理结案。

(三)若计划执行完毕时间为十二月,请于年底前完成结报与核销。

(四)有关个人所得之税负,应按规定扣缴,于劳务报酬收据上注明扣缴金额,并检附所得扣缴税款缴款书影本;如为个人补(捐)助案,其劳务所得由本馆代为扣缴。

(五)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六)对补(捐)助款之运用考核,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捐)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情事,除应缴回该部分之补(捐)助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捐)助案件停止补(捐)助一年至五年。

(七)受补(捐)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八)受补(捐)助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

(九)受补(捐)助经费于补(捐)助案件结案尚有结余款,应按补(捐)助比例缴回。

(十)受补(捐)助经费产生之利息或其它衍生收入应按补(捐)助比例缴回。

八、督导及考核:

(一)受补(捐)助案之各项宣导资料、书刊及宣导片等,应于适当位置标明本馆字样。

(二)经核定补(捐)助之案件,必须依计划内容确实执行,执行期间本馆得派员前往访视,以了解实际执行情形。本馆得就计划之执行进行考评,并列为日后补(捐)助审核之依据。

(三)经核定之补(捐)助案,若计划变更应即函报本馆核准,如因故无法履行,应即缴回全部补(捐)助款。

(四)经核定补(捐)助之案件未按规定缴交成果资料、成果数据质量不佳或延迟核销经费等,本馆将列为日后补(捐)助审核之依据。

九、受补(捐)助计划所得之成果资料,著作权由本馆与受补(捐)助者共同商议,本馆得作非营利之使用。

十、本要点经馆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