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区、宜州市、环江县、南丹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剥离工作,妥善解决和处理企业医疗机构剥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企业医疗机构剥离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2005年4月13日市政府召开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剥离工作会议和2005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河池市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剥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河池市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剥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1995]18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42号)的精神和市政府的部署,为妥善解决和处理企业医疗机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我市企业医疗机构剥离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要求

  (一)剥离对象、方法和要求

  1、对象

  市直、县(市)区国有企业医院、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2、方法和要求

  (1)由企业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企业剥离医疗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2)企业医院、卫生所(室)的全部资产(土地、建筑物、医疗设施)由河池市国资委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后,一次性无偿划拨给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企业医院、卫生所(室)现有的有效药品作为流动资产,同时划拨给该医疗机构。

  (4)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接受企业现有医疗、卫生所(室)在职在岗的、经市直、县(市)区两级卫生局考核考查合格,属于国家分配和录用(招收)的卫生工作人员。其余未接收的职工由企业妥善安排,凡接收的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当地同级同类人员同等。

  (5)企业医院、卫生所(室)内已停薪留职、离退休、内退人员不列入接收范围。

  (6)剥离前企业欠发的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负责。

  (7)企业医院、卫生所(室)原有债务由企业承担。

  (二)剥离后的管理范围和责任

  1、企业医院、卫生所(室)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后,其隶属关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企业医院、卫生所(室)剥离企业后,卫生所(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移交所在地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当地党团组织。

  3、企业医院、卫生所(室)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后,原则上就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企业职工就医取药,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合理调整。

  4、企业医院、卫生所(室)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后,原居住地企业社区的卫生工作人员仍可居住原住房。

  5、企业要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稳定。

  (三)剥离期间的经费保证

  剥离过渡期定为三年。过渡期内,企业医院、卫生所(室)正常的办医经费(指卫生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正常业务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各承担50%.企业承担的办医经费总额([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正常业务费用]×3×50%),企业必须一次性付清。从第四年起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费用。

  二、时间安排

  企业办医院、卫生所(室)全面剥离移交工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领导

  (一)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企业轻装上阵,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加快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接收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真正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快企业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为加强指导和协调,开展好这项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企业剥离医疗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企业剥离医疗机构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工作。企业和当地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合力,狠抓落实,使企业办社会剥离工作顺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