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公示制度,根据《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国办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采取网络化管理手段,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房地产经纪”频道(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发布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情况、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情况、被投诉情况及信用档案情况;对未办理续期备案、无有效联系方式、执业经纪人数量不足、提供虚假人员及房源信息、已注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进行公示;通过管理系统开通“网上投诉”功能,供群众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投诉。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定期登录管理系统查看相关信息,并输入本机构登录账号及密码处理网上投诉、查看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核对本机构执业经纪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企业登录账号及密码由市建委(原市国土房管局)在核发《备案证书》(资质证书)时发给,遗失登录账号及密码的机构可持《备案证书》(资质证书)副本到住所所在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或市建委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查询。)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下设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续期备案及注销备案等手续,均应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格并下载打印,持表格及相应材料到所在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将其全部从业人员名单通过管理系统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变更备案。

  五、群众通过管理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网上投诉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联系协商解决纠纷,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纠纷处理等情况的反馈材料,逾期未反馈的,管理系统将自动把该投诉情况向社会公示。

  六、根据《关于进行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市[2005]588号),结合管理系统改版情况,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登录管理系统,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本机构基本信息(除《备案证书》(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外,还包括业务类型、联系电话等其他信息),对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由市及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通过管理系统直接进行审核;需要办理《备案证书》变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备案申请表格并下载打印,向所在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管理系统改版后,系统默认业务类型为空,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选择相应业务类型,申请变更备案。)

  (二)核对本机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情况,经纪人数量不足、需要办理经纪人执业手续的,应持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经纪人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到所在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手续;需要办理经纪人执业解除的,应持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经纪人身份证件及解聘合同(证明),到所在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解除手续。

  (三)将本机构股东(董事)名单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七、对房地产经纪人数量不足或逾期未办理变更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将注销其备案并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