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制订的《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推进全省环境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通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营造环境守法氛围,保障群众环境安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改善环境生态质量。

  二、工作重点

  1.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各市要以解决群众反复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对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反映的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后两年仍未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列为当地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任务。严格监督检查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污染行业。对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大气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整治城市噪声污染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污染进行全面监控和整治,加大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现场执法力度。

  2.开展重点污染区域和企业专项检查。各地要集中查处纺织印染、造纸、镁砂、钼铁、小钢铁、小选矿等污染严重企业,遏制污染反弹现象。取缔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能力和设备。认真查处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各市政府要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彻底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集中清理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直排口。制定和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9月以前要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未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地区,2005年10月前要予以纠正。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污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要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环保局信息监控系统和省建设厅污水处理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至今不能正常运行和运行时间及处理水量达不到80%的污水处理厂要进行督查,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4.开展全省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要集中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等污染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进行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挂牌督办,办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5.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对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查处违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6.开展核辐射、电磁辐射及废弃放射源收贮专项检查。集中查处核与电磁辐射环境违法行为,清除核与电磁辐射污染危害,保障群众健康安全。

  7.认真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市、县政府要认真清理在招商引资、开发区建设等鼓励投资工作中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的错误做法,要依法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整治全省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好这次专项行动。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经济主管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公安部门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和其他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开展工作;城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检查;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将专项行动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2.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点、难点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案件要明确解决方案,明确要求、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及时将解决方案、时限、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要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其停业、关闭。对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将有关问题材料移送颁证部门,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构成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违法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尤其是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放任、袒护、纵容、包庇的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营造执法舆论氛围。各市要精心制定专项行动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好专项行动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客观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公布排污大户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要切实发挥各地“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专项行动。

  四、时间安排

  1.准备动员阶段(8月15日前)。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部署动员。

  2.自查摸底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对重点污染问题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梳理,开展自查摸底工作,重点开展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工作,确定挂牌督办名单。

  3.全面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处理、曝光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各地对纺织印染等联片反弹污染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行业和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能力进行检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各市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辽宁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佳 副省长

  副组长:刘长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杜秋根(省环保局局长)。

  成员:朱京海(省环保局副局长)、银温泉(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锡怀(省经委副主任)、金国生(省监察厅副厅长)、王福全(省工商局副局长)、任国泰(省司法厅厅长助理)、梁彦(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周良佺(省公安厅厅长助理)、范越林(省建设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