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及职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入会及退会

第五章 经费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66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订立中文名为澳门醉琴轩曲艺苑。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高士德大马路23号华辉阁6楼E座,葡文地址:Av Horta e Costa, No-23, 6E, Va Fai Kok。

第三条 本会已联络本澳业余粤曲唱家爱好者,利用公余时间推广粤乐艺术文化,娱己娱人为宗旨。

第四条 所有本澳之粤曲唱家及粤乐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成为会员。

第二章 组织及职权

第五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为:

A.批准及修改本会会章;

B.决定及检讨本会一切会务;

C.推选理事会成员7人及监事会之成员5人;

D.通过及核准理事会之年报;

E.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之任期为两年一届。

第六条 设会长一名,会长负责领导及协调理事会处理本会一切工作,副会长两名,倘若会长缺席时,由其中一位副会长暂代其职务。

第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进行一次,由会长或副会长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得由理事会过半数会员联名要求召开,但需提早在八日前以挂号信方式或至少提前八日透过签收之方式通知全体会员,会员出席人数需超过半数,会议方为合格。

第八条 理事会由成员互选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秘书一人,财务一人,总务一人,理事会由理事长领导,倘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暂代职务。

第九条 理事会之职务为:

A.执行大会所有决议;

B.规划本会之各项活动;

C.监督会务管理及按时提交工作报告;

D.负责本会日常会务及制定本会会章。

第十条 理事会每月举行例会一次,特别会议由理事长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由监事会成员互选监事长一人,常务监事四人,监事会由监事长领导。

第十二条 监事会之职权为:

A.监督理事会一切行政决策;

B.审核财务状况及帐目。

第十三条 本会为推广会务,得聘请社会贤达担任本会名誉顾问,另聘请曲艺贤达为本会艺术顾问。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凡本会会员有权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及参加本会举办之一切活动及享有本会之一切福利及权利。

第十五条 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会章及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之义务,并应于每月初交会费。

第四章 入会及退会

第十六条 凡申请入会者,须依手续填写表格,由理事会审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 凡会员因不遵守会章,未得本会同意,以本会名义所作之一切活动而影响本会声誉及利益,如经理事会过半数通过,得取消其会员资格,所缴交之任何费用,概不发还,凡本会会员超过三个月以上未交会费,则丧失其会员资格及一切会员权利。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之经济收入及其它:

A.会员月费;

B.任何对本会之赞助及捐赠。

第十九条 有关会员福利及其它各项事务由理事会另订细则补充。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有未尽之处,由大会修订。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