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各市科协,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精神,为更好地促进我省科普基地建设,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技文化素质,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要求,特制定《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功能,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

  (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2)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4)已被命名为地(市)级和省行业部门科普基地的科普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基础设施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展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3)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4)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5)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

  2.管理制度建设

  (1)所属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基地的科普活动工作,有部门及专人具体负责,配备专兼职讲解及辅导人员。

  (2)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3.科普活动安排

  (1)制定科普教育活动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两场以上有专业特色的科普活动。每年“科技活动周”、“五四”、“六一”、“科普活动日”期间对市民参观团队、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应给予优惠。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2)积极配合省、市、区和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3)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每年开放时间不能少于200天;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0天。

  二、申报认定程序

  辽宁省省级科学普及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每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批,特殊情况也可临时组织认定。

  (一)申报

  1.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4份:

  (1)《辽宁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2)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上年度纳税证明;

  (4)上年度财务报表;

  (5)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6)科技保密审查证明材料。

  2.中央驻辽宁单位、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各市所辖单位由市科技局审核后报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二)认定程序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及申报条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颁发《辽宁省科普基地认定证书》并授予“辽宁省科普基地”牌匾。

  省科技厅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三、科普基地优惠政策

  (一)科普基地可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要件、其它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二)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按照财税[2003]55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并向海关备案。

  (三)经评审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方优先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四、组织管理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基地的领导,重视和关心基地的工作和建设,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地建设经费由原有渠道负责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基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也可动员社会募捐、多方筹集经费。经物价部门同意批准实行收费的基地活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争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要大力开展以科普为主题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基地要提供必要的讲解人员、宣传资料等,精心设计、精心安排、精心组织展出内容,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有条件的基地,还可有计划地举办一些流动展览,深入到企业、农村、学校、部队等地巡回展出,扩大社会影响。

  同时,要做好对基地设施的保护、修缮和环境美化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基地建设工作,不断对展出和活动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不得进行与基地科普主题相悖的展出和活动。

  (三)各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协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本基地当年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情况书面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省科协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地资格及相关待遇,并将有关情况备案。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