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加强对契税、特别是土地出让和转让中契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纳契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44号)规定:"凡与税法和国家统一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对于查出的应征未征的税款,应依法补征".根据此政策,我市自行出台的有关契税减、免、缓的政策应予纠正,此前通过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凡未缴纳契税的均应依法补缴。

  三、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积极配合,严格做到"先税后证".没有契税征收机关契税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房地产证,以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入库。同时,要向有关纳税人做好市里原定政策不能执行的解释工作。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