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六日铨叙部部管二字第0942521537号函修正发布;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全国公务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协会)之立案申请及许可审查,应依公务人员协会法(以下简称本法)之规定办理,其作业规定如下:

一、申请立案作业:(本法第十一条)

(一)依本法成立之国民大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五院、各部及同层级机关公务人员协会数超过国民大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五院、各部及同层级机关总数五分之一时及各直辖市、县(市)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数超过直辖市、县(市)总数三分之一时,得共同发起、筹组全国协会。(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

(二)全国协会之立案申请,应向其主管机关-铨叙部提出。(本法第五条第一项)

(三)申请立案,应由发起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以下简称机关协会)检具立案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章程草案、发起机关协会名册(格式如附件二)及机关协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加入会议纪录影印本或其它文件,向铨叙部提出申请;以上文件订成一份,依序折叠整齐,由左线装订成册。(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四)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本法第十二条)

1.名称:全国协会应冠以中华民国名称。(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

2.宗旨:全国协会之目的及全国协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

3.会址:会址须详列门牌号码。

4.组织:内部执行及监察组织(例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之名称、组成及权限。

5.会员(指机关协会,以下均同)之入会、出会及除名:

(1)会员之入会程序及资格、条件、限制。

(2)会员出会之要件及程序。

(3)会员除名之要件及程序。(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6.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1)会员之权利:会员依法应享之权利,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2)会员之义务:

会员有遵守章程、各项会议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会员未依规定缴纳会费之处理条款(例如停权或除名)。

7.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及候补监事之名额、权限、任期、选任及解任:有关理事、监事,以及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相关事项,均应逐一规定。(本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8.会议:全国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之召集、次数、召集人、主席、召集条件及决议方式。全国协会以机关协会为会员共同组织之,并分别自各该机关协会推选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名册格式,如附件三),其会员人数在一千人以下者,各推选一名,超过一千人者,每一千人增加代表一名,尾数未满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计,分别代表各该机关协会行使职权。(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9.经费及会计:

(1)经费来源及项目。(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会员之入会费、常年会费之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3)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亦即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财产之处分:全国协会动产、不动产、财产收支之运用及程序等。

11.章程之修改:

(1)章程之订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时函请铨叙部备查。(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2)订定及修改章程之会员代表大会年月日、届次及铨叙部备查之年月日、文号。

12.其它依法令规定应载明之事项,如会员代表大会之组织、会员代表之权限、任期、选任及解任等。

二、立案申请审查作业:

(一)铨叙部先后收受多组发起人申请立案时,应优先受理先申请者之案件,进行审查。申请案件不予同意者,应以书面附具理由通知发起机关协会理事长。可以补正者,应通知发起机关协会理事长请其于二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同意。铨叙部再依原收文日期顺序,受理次一顺位申请者之案件。同意立案以一组为限。申请文件,铨叙部得不发还。(本法第十一条之一第一项)

(二)铨叙部审查全国协会立案申请案件之决定,自收受申请书之次日起,应于二个月内为之;必要时,得延长之,但不得逾二个月,并通知发起机关协会理事长。

(三)铨叙部受理立案申请时,应审查下列事项:1.发起机关协会数是否符合规定。

2.所检具之文件是否完备。

3.是否符合本法之相关规定。

(四)前款审查事项,如属章程草案内容有关事项,得修正者,铨叙部得先行同意立案(筹组),并于同意立案(筹组)文件载明应予修正之内容,或载明章程草案提筹备会审查及成立大会审议后再予备查。

三、筹备会及成立大会相关事宜:

(一)全国协会经同意立案申请后,应组成筹备会,并于六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逾期废止立案同意。但报经铨叙部核准者,得延长之,其期间以三个月为限。逾期未召开成立大会,经铨叙部废止同意立案者,铨叙部应重新受理立案申请。(本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一条之一第二项)

(二)筹备会之任务如下:

1.审查章程草案,并提成立大会审议。

2.决定筹备期间联络地址。

3.决定筹备期间工作人员之进用及辞退。

4.订定会员申请入会手续,并公开征求会员(会员入会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四)。

5.审定会员资格并造具其名册。

6.拟订全国协会当年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表,并提成立大会审议。

7.拟订成立大会之相关会议事宜。

8.筹备期间经费收支之收缴及筹垫,并提报成立大会追认。

9.决定成立大会召开之日期及地点。

10.有关理监事及会务人员之筹备事宜。

11.筹备工作其它重要事项之决定。

(三)召开成立大会应函请铨叙部备查,铨叙部得派员列席。但因故未派员列席,不影响其效力。(本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全国协会应于成立大会召开后三十日内,检具章程、会员名册(格式如附件五)、理事、监事、会务人员简历册及成立大会会议纪录影印本各一份,报请铨叙部许可,并发给立案证书及图记。

四、许可审查作业:

(一)铨叙部于受理全国协会报请许可案件后,应即审查。申请许可案件不予同意者,应以书面附具理由通知发起机关协会理事长。可以补正者,应通知发起机关协会理事长请其于二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同意。申请文件,铨叙部得不发还。

(二)铨叙部审查申请许可案件之决定,自收受全国协会报请许可函之次日起,应于二个月内为之;必要时,得延长二个月,并通知发起机关协会理事长。

(三)铨叙部受理报请许可立案时,应审查下列事项:1.是否于规定期限内报请许可。

2.参加之机关协会数是否符合规定。

3.所检具之文件是否完备。

4.是否符合本法之相关规定。

五、发给立案证书及图记作业:

(一)立案证书(格式如附件六):

1.立案证书由铨叙部发给。

2.立案证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协会名称。

(2)成立日期。

(3)会址所在地。

3.立案证书遗失时,应报请铨叙部补发;不堪辨识时,应报请铨叙部换发。

(二)图记:

1.图记由铨叙部发给。

2.图记之质料为木质,形式为直柄长方形,其字体为阳文篆字。

3.图记阔五.六公分,长八.二公分,边宽一.○公分。

六、铨叙部许可全国协会立案时,应将许可文书副知会址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及全国协会所拟兴办事业相关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七、全国协会立案后,应于会址处所对外悬挂名牌,并应于公文封及公文纸内载明铨叙部立案证书字号,以利识别。

八、铨叙部对于经同意立案(筹组)或许可立案之全国协会,事后发现其申请有虚伪不实情事,或其设立许可条件变更,致与原有规定不合者,得依法撤销或废止其许可。

九、本作业规定之流程,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