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规定,单位利用原有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前提下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集资建房职工应缴交土地费用。我市全额集资建房用地的土地费用按已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价格构成因素予以确定。现就公布执行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用地的土地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职工应缴交的土地费用按集资建房套内实际建筑面积计算。2005年度集资建房用地的土地费用为:职工享受标准内面积部分平均地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超标准面积部分平均地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实际应缴的土地费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地段调节系数调节计算。

  二、职工集资建房超标准面积部分平均地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其中,土地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土地出让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今后职工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时超标准面积部分不再缴交土地出让金。

  三、全额集资建房职工所应交的土地费用(不含超标准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转化为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在扣除应计发集资建房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后其剩余的应缴交土地费用,由集资建房职工向单位缴交并纳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用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四、各县(市)应根据本县(市)实际,测算并确定本县(市)全额集资建房用地的土地费用。

  二00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