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我市各级涉粮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及其配套制度,转变观念,调整职能,健全领导组织机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狠抓执法人员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市已逐步形成了放而不乱、管而有序、公平竞争、调控有度的粮食流通新格局。但是,在近期全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检查中,也发现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执法手段较为弱化,社会宣传未完全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够,个别县执法与监督规范性差等诸多问题。为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及其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行为,促进依法管粮工作,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条例》,全面落实责任

  《条例》是我国粮食流通市场化后十分重要的行政法规,又是在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的背景下重新规定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工商、质监、卫生、物价、财政、统计等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涉粮执法部门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指导、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执法违规行为。各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二、狠抓宣传教育,让《条例》深入人心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依法行政和普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之家喻户晓,尤其是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要采取不定期的集中学习活动,使其做到知法懂法,依法经营。同时,各级粮食流通执法、监督部门还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及其配套制度。要通过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让所有执法、监督人员掌握《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的精髓,熟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质量、卫生、价格、统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用法守法,依法行政。

  三、规范行政许可,查处无证经营

  《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品种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这一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既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从源头上把关,严防不合格的粮食经营主体进入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稳定,保护粮食生产者合法权益,有利国家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又是依法行政、依法管好粮食流通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2004 年 10 月,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已就全市《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粮食、工商部门和所有粮食经营者要继续遵照执行。对于违反《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未按“先许可,后登记”原则而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工商部门要按无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

  四、管好流通环节,确保安全卫生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粮油产品安全是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向粮油经营者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质监部门要对粮食加工活动中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扰乱秩序、违规交易等行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要对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加工、销售危害群众健康粮油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统计部门要指导、协助和督促粮食部门搞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及时掌握粮食流通信息;财政部门要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切实加强原粮,成品粮监管,凡收购、储存、运输、加工企业或业主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条例》及相关要求的,要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千方百计确保本辖区粮油质量、卫生安全。粮食经营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其职责的履行。

  五、完善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

  《条例》及配套制度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管理对象由国有企业转变为全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粮食市场主体,管理手段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管理方式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新、任务重,各区市县政府要按《条例》要求,稳定和加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要鼓励和支持粮食行政管理机关随着职能转变,调整内设机构和人员,加强和充实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力量。各区市县政府要将粮食流通执法、监督所必需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六、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追究

  《条例》是规范各级政府及涉粮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相关部门对粮食流通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的法律依据。各区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管理本辖区、本部门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人员,认真查处粮食流通中不作为、越权作为或不按程序作为等违规行政行为,纯洁政风行风,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和水平,为民多办实事。要公开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举报电话,及时登记、处理或移交粮食流通执法、监督过程中的违纪违规案件,接受社会监督。

  2005 年,市政府将把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的工作纳入市政府重要工作目标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内容予以考核,并逗硬奖惩,以促进《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和粮食经济健康发展。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