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关系到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把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扩面覆盖计划,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执法监察,督促企业、尤其是高风险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确保企业职工在受到因工伤害和职业病危害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应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我市的工伤保险扩面覆盖任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解到各县(市、区)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保险扩面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函[2005]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扩面覆盖对象,抓好重点企业参保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农民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已按照企业办法在我市参加了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但还未参加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由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机构通知单位从2005年7月份起为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各类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企业,是国家明确的工伤保险重点覆盖对象,无论现在是否参加社会保险,都必须在7月底前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为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招(聘)用农民工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应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用工单位确无能力为农民工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四)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可自愿选择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责任险。但商业保险只是工伤保险的补充,应参保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办理工伤保险,更不能以已参加了商业保险为由而不参加工伤保险。

  二、搞好参保登记工作,强化基金征收

  (一)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级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可在驻地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市或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有规定的按省厅规定办理)。

  (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办法和应出具的登记、申报资料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规定执行。

  1、已在我市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参保申请,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附表中补充登记参保险种。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在申报缴费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及时报告增减变动情况。

  2、参保单位为农民工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时,应随同登记资料报送《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和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单独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和基础数据库。

  (三)工伤保险费实行缴费基数按年审核、增减变动按月报送、保险费按月申报缴纳、各项保险费合并征收的制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单位的计税工资总额;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缴费基数由用工单位按其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农民工月实际工资收入变动较大的也可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为便于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和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对比核定,员工个人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在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内核定。

  (四)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所在单位(或岗位)属高危职业的,其缴费费率按高危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实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制度,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控制工伤事故发生,其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伤发生率及工伤费用支付情况纳入浮动费率考核(浮动费率办法另行制定),凡超过费率控制标准的参保单位,其缴费费率从下年起按浮动费率办法向上浮动。

  (五)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任何参保单位均不得无故拖欠工伤保险费。对拖欠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除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给予处罚外,其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应视为工伤保险关系中断,社会保险机构应拒绝支付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人员的一切费用由该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自行负担。

  (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在我市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应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28号)规定,如实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尽快参保。

  三、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全员参保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认真抓好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将我市各类企业、尤其是高风险企业的全部员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以确保企业职工在受到因工伤害和职业病危害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

  (二)搞好法规政策宣传,严格执法监督。要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深入宣传国家有关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法规,让企业和职工确立依法参保、依法维权的意识。要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把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三)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受理劳动者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申诉,对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督促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稽核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应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劳动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不能限期改正的,要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