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4001192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降低初次寻职及对原来工作不满之失业人数,引进德国职业训练与技职教育结合之双轨制职业训练模式,对国内青少年推动台德菁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以鼓励事业单位积极参与职业训练,结合国内各级技职教育单位,透过各职类双轨制训练,共同培育国内青少年为未来事业单位核心专业人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时,能获得稳定人力资源,奠定事业单位未来强化经营体质、增加产品附加价值、提高生产力及国际竞争力重要因素之一,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对象如下:

(一)国内各事业单位。

(二)国内各级公、私立技职教育单位。

(三)参与台德菁英计划双轨制职业训练之国内青少年。

(四)国内团体(含招生甄选委员会)。

三、本要点补助条件或标准如下:

(一)事业单位具主管单位合法登记、营运健全且无欠国税者。

(二)教育单位具核定补助职类项目相关学程、科系,且经评定合格或经教育主管单位最近评鉴为二等(含)以上者。

(三)已领有国民身份证之青少年,经本计划招生、甄选程序录取接受双轨制训练者(以下简称训练生)。

(四)团体具主管单位合法登记、核准,经本局评定具推动双轨制职业训练能力者。

(五)定额奖助经核定表示绩优事业单位、各级公私学校、训练生。

四、本要点补助经费之范围如下:

(一)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参与本计划,对训练生施以双轨制职业训练相关费用。

(二)补助训练生每学期学费二分之一以下,具特殊身份者依据教育部规定补助每学期学杂费及相关费用。

(三)补助国内团体协助或合作推动本计划。

(四)本计划推动各学程双轨制职业训练初期,各校开班不足训练生人数之缺额学费。

(五)给予事业单位、各级公私立学校参与本计划积极推动人员且表现优异者,训练生在校或事业单位表现优异或有特殊事迹者,定额奖励金以兹表扬。

五、本要点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如下:

(一)事业单位依据本计划规定检具合法登记证明、财务相关文件、无欠税证明提出申请。

(二)各级公私立学校依据本计划规定检具相关学程、科系核定文件、评鉴证明提出申请。

(三)训练生依据招生甄选规定检具相关文件及报名费缴交证明提出申请。

(四)依据本局规定检具奖励证明提出申请。

六、本要点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如下:

(一)本计划依据本局核定「台德菁英计划作业手册」规定办理。

(二)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者,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七、本要点补助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如下:

(一)本局补助事业单位培训训练生部分经费,于每位训练生在校学年度初及结束后得检附领据申请,经本局审核通过后核拨。

(二)本局补助训练生部分教育费用,及补助各级公私立学校开办本计划专班不足部分,于每学期注册完毕开学后一个月内检附训练生领据及造册申请训练生及学校开班不足补助款,经本局审核通过后核拨。

(三)依据本局核定奖励名单及额度,于规定时间内事业单位及各级学校检送受奖人员、训练生清册,经本局核对后拨付。

(四)依据本局核定补助各团体协助或合作推动本计划如其所领受之补助款为其经常或临时支出之全部,应按工作进度分期编具会计报表或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送本局审核通过后核拨;如其所受领之补助款为其经常或临时支出之一部分,团体得先按工作进度分期编具会计报表或收支清单,连同领据送本局审核通过后核拨。

(五)所受领之补助款为其经常或临时支出之一部分,其原始凭证得留存各受补助者,且留存年限为期十年,本局得视情况随时派员抽查之。

八、督导及考核规定如下:

(一)本局针对参与本计划事业单位及各及公私立学校,结合教育主管机关共同督导,并每年定期考评或访视一次,经评审有重大缺失者,应加强访视导正。

(二)对补助协助或合作推动本计划单位、团体,依契约或协议书规定督导及考核。

(三)对训练生除接受在校及事业单位规定考评外,并依据台德菁计划作业手册规定提送工作报告,经学校指导老师及事业单位训练师傅等相关人员评核。本局每年对训练生进行一次以上座谈会及问卷调查。

九、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受补助单位、团体经考核,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有虚报、浮报等事情,除应缴回该部分之补助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对补案件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受补助团体结报经费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受补助团体应专帐专户贮存,结案时尚有结余款,及所产生利息应全数缴回,或其它衍生收入应按补(捐)助比率缴回。

十二、本局应于每年公告补助对象、项目、金额、申请期限等作业规范事项,并于因特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