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制定的《丽水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扎扎实实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督办制度,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高压态势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要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的同时,加强对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各地要按照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通过专项行动,要形成对非法行医者和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大威慑力。

  五、标本兼治,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按照打建并举、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改革的步伐,积极探索、建立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完善监管机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高压严打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社会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科技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工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生厅等各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2005年丽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净化医疗市场,建设“平安丽水”,确保百姓就医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等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查处医师护士未经注册上岗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二、专项行动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计生机构执业行为,取缔非法行医。查处无证行医和非医师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药监部门负责查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查处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三)由科技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抗拒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以及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工商部门负责,其它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夸大治疗效果的各类医疗广告;查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超范围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查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证经营行为,规范登记注册。

  (七)由宣传和新闻媒体负责,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的报道。电视台滚动播出宣传标语,丽水日报、处州晚报对典型违法案件要跟踪报道。

  (八)丽水军分区和丽水武警支队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组织领导分工及任务

  (一)丽水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郑利剑(市政府)

  副组长:孟文贤(市卫生局)

  赵正发(市委宣传部)

  封宗祥(市公安局)

  成 员:林美琴(市卫生局)

  隆晓明(市卫生局)

  黄 刚(市卫生局)

  陆亚东(市科技局)

  周加祥(市监察局)

  汤利远(市人口计生委)

  包建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京华(市工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林美琴兼任办公室主任,叶茂华、徐刚强任办公室副主任,李盘生、叶新敏、朱建良为成员。具体负责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专项小组

  第一组:宣传和教育组

  组 长:蓝 海(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程飞龙(市卫生局)

  成 员:李柏灵(市人口计生委)、何炯嵘(市卫生局)、吴东浩(市卫生监督所)。

  主要任务:

  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2.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曝光力度。

  3.及时收集各地和各专项小组工作进展信息,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4.及时催报各地和各部门专项行动的有关报表、阶段性总结、督办案件等,并按要求进行汇总、上报。

  5.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

  组 长:叶茂华(市卫生局)

  副组长:周声波(市公安局)、程惠平(市人口计生委)、李盘生(市卫生监督所)

  成 员:吴松平(市监察局)、胡雪强(市科技局)、王进洪(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黄永平(市工商局)、朱建良(市卫生局)、叶新敏(市卫生监督所)、陈华俊(市卫生监督所)。

  主要任务:

  1.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机构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探索建立整顿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

  3.做好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的查处工作,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4.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

  5.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6.加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建设。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宣传教育和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要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门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7月20日前,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1号、卫监督发[2005]156号文件及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情况、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实施方案、办公室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5年8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市、区)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无证行医和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多发生于农村和城郊结合部,聘用非卫技人员和出租、承包科室等多发生于基层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密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本次专项行动必须从基层抓起,逐级落实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较多、自查自纠不认真、案件查处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组织专项督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各阶段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8-9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落实本次专项行动的任务;组织对辖区非法行医情况的摸底调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周密制定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严厉打击无证行医、整顿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生行政部门特别要从源头把关,按照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建设。

  (二)督查整改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1月)。市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书面的督查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组织不力和重大案件等要进行专门督查。各地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做到不护短、不遮丑,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手软。要通过督促检查,形成层层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如遇监督力量不够,可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查处。

  (三)整顿规范阶段(2006年2月-5月)。在自查自纠和督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打建并举、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级特别要加强源头把关,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对无证行医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和屡打屡犯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有证医疗机构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认真自查自纠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结合“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建设,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各县(市、区)自今年7月开始,每个月要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3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要求各地分别于2005年9月23日、12月23日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附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验收阶段。整顿规范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组织检查验收,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各地应于2006年6月5日前将本地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78—2106356、传真:0578—2106266)。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全市进行联合督查验收,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成效,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