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服务合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工商(分)局、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执行。

  一、《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印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工商(分)局共同分发。

  二、修订后的文本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废止。

  三、各业主、物业管理单位要认真学习新《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对物业管理的合同意识,确保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