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区属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7号)精神,结合本区国有、区属集体企业存在的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主业不突出、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低、市场竞争力差等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国有区属集体企业重组改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根据“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国有、区属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力度。

  (二)重组改制原则。

  1.符合我区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产业政策。

  2.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坚持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经营负责制以及企业业务、资产、组织结构、劳动关系调整等综合配套改革。

  4.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将市场运作与出资人决定相结合。

  5.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落实和保护改制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开始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区内国有、区属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采取股份制改造、兼并、出售、破产、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组改制,通过重组改制把国有、区属集体企业做大做强。

  (一)股份制改造。对经济效益较好、规模较大,且有明显优势的企业,要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扩大优势,增强核心企业竞争力。

  (二)兼并重组。对经济效益一般、规模较小的企业,作为重组重点,采取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方式,把这些企业占有的资产及资源重新配置到优势行业或优势企业中去,创造条件发挥更大更强的优势作用。

  (三)公开出售。对经营管理落后、经济效益较差的小企业,在承担相应债务、接收在职职工的情况下,允许将有效资产公开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社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重新组建新企业,原则上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四)依法破产。适度加大对劣势企业的淘汰力度,对产品没有市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且又无地理优势的企业,按照“成熟一个,操作一个”的原则,力争在三年之内采取破产和清算的方式使其退出市场,逐步形成劣势企业的退出机制。

  (五)租赁经营。对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经济效益一般、经营场所偏僻,且不具备改制、出售、破产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租赁经营的形式。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企业重组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制定计划。各企业要制定出三年的企业重组改制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本企业和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户落实重组改制方案,确保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区属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

  各企业重组改制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于2005年6月底前报区国资委改革发展科(区府大楼1004房间,联系电话:89361013)。区国资委将对各企业重组改制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规范操作。企业重组改制必须严格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区属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房政办发[2005]5号)等文件规定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快创新。改制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深化用工、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管理,加快机制和制度创新。

  (五)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在重组改制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