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5]17号)和《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南委[200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建设局的基础上组建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规划和建设局是负责全市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规划方面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城市规划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

  (二)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组织调整、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范围的制定。

  (三)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与相关部门编制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和计划,负责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四)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各类开发区和农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放、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审批设计方案和规划设计招标方案。

  (五)负责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城市雕塑、街头绿地、公交车站、报刊亭、电话亭、宣传橱窗、各类路牌、投射灯等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

  (七)负责对县(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负责全市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给排水、电讯、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负责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国家有关城市测绘的法律、法规,对全市的城市测绘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城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发证、年检等工作,统一管理全市测绘成果的质量审查和验收工作。对城市地质图、地形图、旅游图等各种专题图的编制和出版进行监督。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方面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规划(除县城所在镇外)、村镇建设、建筑业、建筑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和城市管理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相关行业进行管理。

  (二)主管全市建筑业。综合管理全市建筑从业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检测和施工安全;草拟建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加强监督指导;负责南充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会同物价部门制订有关费用收取标准。

  (三)主管全市建筑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开工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四)主管全市城市建设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项目计划和年度支出计划;与有关部门配合,征收、管理、使用好城建资金;管理和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和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市县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建设以及小城镇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工作;承担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县(市)住宅与房地产工作。指导县(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县(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县(市)房地产市场建设;

  (七)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八)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负责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监测与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市统一定额;组织制定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一)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行业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管理和指导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管理和指导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开拓市外、省外、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三)管理和指导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制定和实施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各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政务督办和文电处理;起草局机关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件的规范及稿件审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宣传报道、来信来访和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机关文书档案,指导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和机关固定资产、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保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行业技术引进、利用外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编制城建资金预决算和行政财务、国有资产财务管理;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报批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建设行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改革方案;组织政策调研;负责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体改工作和建设系统的社团工作。

  (四)建筑市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建筑业技术进步、散装水泥推广、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电梯安装、塔机拆装、建设监理单位和招投标代理、工程代理、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申报,并按规定实施管理;对省外、市外建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进行验证、注册管理;负责对南充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定有关费用收取标准;指导监督项目经理和劳务人员培训办证工作,参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和指导建筑劳务基地县建设。

  (五)勘察设计科

  综合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拟定行业发展计划、体制改革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及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地勘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承包公司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和勘察设计评优及推广、采用新技术;参与全市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地方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勘察设计任务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对进入本市从事勘察设计的外地单位进行验 证、注册管理;编制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科技引进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和新型建材、产品的研制开发、“四新”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建设科技信息管理;负责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六)城市建设科

  管理和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园林绿化、公用事业的发展;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园林绿化、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政、园林绿化、公用设施专业规划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广场、供气、市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雕塑、公交场站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搭接和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管理和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城建执法监察和城市公共客运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工作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的保护、监测和管理;负责重点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对市政工程企业、市政工程监理、市政工程设计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园林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招标、预决算审查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挂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草拟村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并指导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县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重点镇、中心镇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负责南充市规划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镇貌、环卫与绿化工作;指导县(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南充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负责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指导县(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指导县(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县(市)房地产市场建设;管理和指导县(市)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负责有关企业和机构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房地产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九)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科(挂南充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草拟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具体政策,会同物价等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补助标准;负责南充市规划区内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资格证书;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房屋拆迁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负责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报批工作;编制建设人才培训规划与计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营造师等工作。

  (十一)综合规划科

  组织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主任办公会及其他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规划办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政工、组织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规划办财务管理,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协调本办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文秘调研、政务信息工作。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审查。

  (十三)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的规划审查,负责规划方案公示,参与竣工验收。

  (十四)编制测绘科(挂南充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各类规划的编制、评审;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各类管线的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根据《测绘法》规定行使全市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城市基础测绘等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全市测绘执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县(市)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规划监察科

  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各类在建工程的跟踪检查、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负责法律、法规咨询。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宜。承办来信来访等工作。

  负责局规划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规划区内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河堤、桥梁工程以及给排水、通讯、天然气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的选址、定点及方案审查。

  纪委(与监察室〈审计室〉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及违纪案件的查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审计和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监督检查。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和建设局核定行政编制为58名(其中:规划办25名),核定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核定工勤人员编制8名(其中:规划办3名);确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规划办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监察领导职数1名,系统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有关规定配置;确定科级领导职数24名(其中:规划办10名)。

  四、其他事项

  (一)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简称市规划办),挂靠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规划办仍为正县级机构,市政府授权其负责履行市规划和建设局中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职责。管理规划和建设局的综合规划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编制测绘科、规划监察科、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六个中层科室及下属规划事业单位。

  (二)关于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基本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审批由市建设局负责;其中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为主,市规划和建设局参加。

  (三)关于标准的发布。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建设标准,由南充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发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建设局对与建筑配套的电梯、起重机械、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施工设计和安装活动实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五)关于与市辖三区的职责界定。

  1、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由市上规划和统一核发,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市建设局统一收取,其中,区属及区属以下建设项目收取的配套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返还三区使用。

  2、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委托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管理。

  3、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统一管理。

  4、高坪、嘉陵城区内的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作分别由高坪、嘉陵区管理,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指导、督查;顺庆城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由顺庆区管理;顺庆城区内18米及其以下城市道路的建设、改造、维修、养护、绿化工作由顺庆区负责实施并管理;18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建设、维修、养护、绿化及城市下水道、道路照明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实施并管理。

  (六)与市国土资源局交叉职能的分工

  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必须具有市规划办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