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施字第0940441186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24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建筑物施工场所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促进市容观瞻,特依建筑法第58条、第61条、第63条至第69条、第89条及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8章之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建筑物施工场所,应有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及预防灾害之措施。

三、安全围篱之设备内容如下:

(一)材料:建筑物施工场所,应于基地四周,以钢铁或金属板(1.20公厘厚以上)等材料,设置高度在2.40公尺以上、定着于基地上之密闭式或漏空部分未超过6公分之安全围篱。临接道路长度未达6公尺者得将临接道路部分之围篱改为活动式。

(二)设置范围:5层以上建筑物或应设行人安全走廊地区两旁建筑物施工时,应采用钢铁或金属围篱。但施工场所利用原有砖造围墙或临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四周空旷未开辟且无邻房居住地区,无碍于公共安全,且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底座:安全围篱底部和地表间空隙,须设金属板或混凝土防溢座,使基地用水不致溢流到基地外。

(四)施工门:车辆出入口设置活动密闭门,除车辆出入外应随时封闭,并不得任意迁移。

(五)警示标志:于围篱突出转角处张贴警示标志图样。

(六)警示灯:于围篱突出、转角、施工大门处设立警示灯,以利夜间人车注意。

(七)其它:结构体完成,鹰架围篱拆除后,整理环境时,于借用道路范围内,应采取完善之维护措施,并随时清扫整理,以维持工地整洁。

四、建筑物施工时,其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废弃物之堆放应在其安全围篱内。地下室全部开挖者,应考虑分段开挖,或于挡土支撑上方架设栈桥(供施工机具运转)、构台(供材料置放)以利工程施工。但开挖面积在5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基地情形特殊且无其它替代方法可以施工时,其运转机具或挡土构材得报经核准限时借用道路。

五、2层以上建物施工或拆除时,其施工鹰架外缘距离建筑线或地界线不足2.50公尺或5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应设置防止物料向外飞散或坠落之措施,其规定如下:

(一)鹰架设置:6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鹰架柱脚底,应衬厚木条底板或采取其它防沉措施。

(二)护网:鹰架外部应置20号以上镀锌铁丝网或1.3公厘径尼龙塑胶网(网格不得大于15公厘,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公分)。

(三)帆布护篱:鹰架外部于4楼版以下应另加设厚0.22公厘帆布围护。

(四)斜篱:鹰架斜篱应使用框架式以1.2公厘厚钢板,设置于2楼或3楼楼版处,并每五层设置一处。鹰架宽度约2公尺。5层以下建物得采用夹板等材料。

六、凡建筑基地临接经主管建筑机关指定之重要道路、行人拥挤地区、重要名胜地区或面前道路宽度在12公尺以上,其临接道路长度在10公尺以上者,应于安全围篱外设置有顶盖之行人安全走廊(以下简称安全走廊),以衔接基地相邻之骑楼或人行道。

七、安全走廊之设置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全走廊之宽度至少1.20公尺,净高至少2.40公尺,其使用材料为钢铁料或金属料,且应坚固安全美观。其顶面应设置钢板(厚度1.50公厘以上)顶侧线应设置20公分高以上之封板。宽度若无达上述标准,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道路两侧设有红砖人行道者,其安全走廊之宽度与红砖人行道宽度相同,其余地区应依前款规定设置,但路旁行道树得扣除占用范围。

(三)安全走廊上方,得加设临时工房或供材料置放之货柜(须检讨结构安全),其造型应整齐美观,层高不得超过4公尺。安全走廊内不得设置任何阻碍物,并应铺设适当材料使地面齐平,以利通行。

(四)安全走廊内应设置照明设备。

(五)安全走廊除供施工场所之车辆进出口处地坪加0.9公分厚铁板外,应力求贯通不得中断,且不得任意迁移拆除。

(六)安全走廊应于该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拆除。

八、建筑工程使用道路者,应依「台北县建筑管理规则」规定申请核可后方得使用。

九、建筑物施工场所使用起重或吊车设备作业时,应考虑其安全性,并派员身着铬黄色衣服,手持指挥旗疏导交通,禁止任意占用道路,妨碍通行。

十、建筑工程地区有污损周围路段者,应即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材料暂时加以铺平并清除废弃物等,以维施工环境清洁。工地须设置冲洗设备;车辆之轮胎应刷洗干净后始得驶离工地,沿途不得滴漏污水遗落污物。

十一、建筑物应设置法定骑楼之施工场所,除骑楼地面经核准者外,应保持与邻侧骑楼地及前侧人行道面顺平;并应于2楼楼板混凝土灌注1个月内打通骑楼及在骑楼内侧加做围篱,以供公众通行。但邻接地骑楼未打通前,或案情特殊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准延长者,不在此限。

十二、建筑物施工场所,如于基地内设置工寮及临时厕所时,应随时保持清洁,其临时厕所排放污水应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始得排放,以维公共卫生。

十三、建筑物施工场所四周明显处及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警示灯、警示标志,以提醒行人车辆注意。车辆进出之际,应派身着铬黄色衣服,手持旗号之引导者,在场整理交通。车辆进出口位置应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人行斑马线、消防栓在5公尺以上,但情况特殊,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利用电梯孔、管道间清运垃圾外,应设置垃圾清除滑落孔道或加设防护装置之垃圾滑槽,以防止垃圾自上落下时四处飞散。

十五、建筑物施工场所可能发生跌落事故之处所,如升降机坑孔道、吊孔各楼层之开口、楼梯等应加揭示危险标志并设置1.10公尺以上之安全护栏。

十六、建筑物施工场所应规划基地排水设施,基地四周原有排水沟应随时疏浚保持畅通,其车辆出入口处用铁板护盖盖于水沟上,其余得以适当材料护盖。

十七、建筑物施工场所,如有反循环基桩、连续壁、预垒排桩、磨石子等工程产生之污泥者,应设置足够容量之污泥沉淀处理槽或机械处理设备,且应待污泥凝结沉淀后,其上方之废水始得排入现有排水沟。凝结沉淀之污泥并应设法运离工地。

十八、在山坡地开挖整地,除应做好水土保持外,应设置临时性之排水、截流、沉砂等设施,以防止沙石冲刷至公共排水沟、道路等公共设施。

十九、建筑工程进行时,应依噪音管制法令有关规定管制噪音。对违反噪音管制情形严重者,主管建筑机关即知会环境保护局加强巡查取缔。

二十、建筑物施工场所之周围道路、现有巷道、邻近房屋、排水沟渠、下水道与人孔、给水管与止水栓、瓦斯管、消防栓、电力电缆、电话线、军用通讯电缆、交通号志、公车站牌、电杆、行道树、人行地下道、陆桥、公共护栏、路灯等公共设施均应予详加调查,随时与有关主管单位协调养护、防护、迂回施工、临时移设等对策,以防止导致邻近地区发生缺水、缺电、瓦斯断气、断话、火警等情况。

二十一、建筑工程如需设置样品屋及临时广告时,应依「台北县政府建筑工程搭建样品屋及设置临时广告物管制要点」办理。

二十二、为避免因建筑工程挖掘地基或任意取土导致邻屋及地下埋设物之倾斜破损等营建公害,承造人于地下室开挖时,其挡土支撑作业应依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及下列事项办理:

(一)靠近邻房挖土,其挡土工法应校核现场地质状况及地下水情形与原设计是否相符,并于施工时派专人随时检查并改善挡土设备,以避免附近道路与邻房发生崩塌沉陷。必要时,应先设法改善邻房基础使成稳定后,再行开挖地下室。

(二)地下室开挖如采用自然坡度施工者,依下列各项办理:

1.与邻房保留足够安全间距。

2.除采取其它适当措施者外,开挖面之放置时间限3星期内,开挖面与坡肩须有适当保护措施,坡间保护宽度应与开挖深度相同,且其地表面不可加载荷重。

3.如地表面部分发生龟裂时,应即以塑料布覆盖龟裂部分或采取其它适当措施,并继续观察,倘继续扩大时,应迅即回填,另行采用其它挡土工法。

(三)随时注意开挖中有无发生异常出水现象,并设置排水沟以防止附近雨、污水流入开挖区内,且应设置坑池或点井,以利排水。

(四)搬运挡土材料或结构钢材等长尺度之构材时,应注意其上下及周围之行人及车辆安全,并派专人身着铬黄色衣服,手持指挥旗在场整理交通。

(五)设在挡土支撑上之栈桥,构台应有足够的强度与支持力,并应随时加以补强。

二十三、安全围篱、安全走廊、帆布护篱、安全护栏等设施之颜色以整齐划一为原则,且须定期维护。其油漆部分最少半年油漆1次,帆布、护网有破损时应随时修护整理,并于车辆进出口处设置标示板(如附表)。除标示工程名称、建造执照号码、起造人、设计人、监造人、承造人等有关工程内容摘要外,不得设置与工程无关之任何广告。建筑物属政府公共工程者,标示板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订定之「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铭牌设置要点」制作。

二十四、违反以上各点规定者,依建筑法第89条之规定,除勒令停工外,并依下列情形处以罚锾:

(一)有承造人时,处罚承造人:

1.第1次违规者,处6千元罚锾。

2.第2次同项目违规者,处9千元罚锾。

3.3次同项目违规者,处1万2千元罚锾。

4.4次以上同项目违规者,每次处1万8千元罚锾,并依营造业法有关规定处理。

5.必要时,得处3万元以下之罚缓。

(二)无承造人时,处罚起造人:

1.第1次违规者,处6千元罚锾。

2.第2次同项目违规者,处9千元罚锾。

3.第3次同项目违规者,处1万2千元罚锾。

4.4次以上同项目违规者,每次处1万8千元罚锾。

5.必要时,得处3万元以下之罚缓。

(三)有监造人,而监造人未先依建筑法第61条规定办理时,处罚监造人:

1.第1次违规者,处6千元罚锾。

2.第2次同项目违规者,处9千元罚锾。

3.第3次同项目违规者,处1万2千元罚锾。

4.4次以上同项目违规者,每次处1万8千元罚锾,并依建筑师法有关规定处理。

5.必要时,得处3万元以下之罚缓。

(四)有拆除人时,处罚拆除人:

1.第1次违规者,处6千元罚锾。

2.第2次同项目违规者,处9千元罚锾。

3.第3次同项目违规者,处1万2千元罚锾。

4.4次以上同项目违者,每次处1万8千元罚锾。拆除人如属营造业,并依营造业法有关规定处理。

5.必要时,得处3万元以下之罚锾。

(五)建筑物施工场所各项违规事项,应于文书到达或现场口头传达经工地负责人签(字)章后,于3日内改善完毕,并报请主管建筑机关备查。逾期未改善者,以另一次违规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