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四日南投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156143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1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公共安全及处理建筑物工程施工损坏合法邻房争议事件(以下简称损邻事件)以减少建筑工程纠纷,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府于接获损邻事件后,应以书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监造人查明有无违害公共安全,并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勘查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本府应以书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监造人勒令停工。但停工足使损坏扩大者,应责由起造人及承造人于赶工完成基础及地下层工程后停工,并请承造人加强保护邻房安全有效措施直至不影响公共安全之虞后,由监造人会同承造人应于十日内提具维护邻房安全措施检讨及安全鉴定书报请本府备查后始得继续施工。

二、经勘查无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承造人应即加强保护邻房安全之有效措施,监造人并应会同承造人于会勘后十日内出具安全鉴定书,报请本府备查。

三、邻房损坏情形如无法认定系因施工损坏或邻房房屋边缘与工地开挖境界线间之水平距离大于开挖深度四倍以上者,应由提出异议之事件当事人洽请鉴定单位鉴定。

起造人、监造人及承造人未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者,本府得依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勒令停工。

第3条 起造人及承造人应就损邻事件主动与受损户协调修复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时,任一方得向鉴定单位申请房屋损害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行代缴,鉴定结果如有损坏事实者,鉴定费用由损邻方负担;如无损坏事实者,鉴定费用由对造人负担。

争议关系人应先向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声请调解,调解不成立始得向本府申请建筑争议事件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下简称评审会)。

第4条 损邻事件至请领使用执照阶段仍未解决、未经申请评审会审议或经评审未能达成协议而径依司法途径解决时,经鉴定单位鉴定无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依鉴定报告书内之修复费用依南投县建筑物施工中损坏邻房事件损邻补偿费用提存法院数额表(如附表)以受损户为提存物受取人完成提存者,经评审会同意后得依法请领使用执照。

第5条 损邻事件发生后,受损户经起造人或承造人委托之鉴定单位连续通知三次仍拒绝或未能配合接受鉴定者,经鉴定单位函知本府后,起造人得继续施工并依法请领使用执照。

第6条 受损之邻房为违章建筑或造成损邻事件之建筑物主要结构体完成后始提出损坏邻房之申请者不予受理。

前项损邻事件之建筑物兴建完成,符合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者,得核发使用执照。

第7条 损邻事件当事人申请建筑争议评审时应检具下列书件:

一、申请书。

二、调解不成立证明书。

三、专业技师公会出具之鉴定报告书。

四、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本府受理申请后,应于三十日内提评审会评审。申请人于评审会评审程序进行中,得叙明理由撤回申请案,经撤回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8条 损邻事件当事人对鉴定报告书有异议者,得再申请鉴定,其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依前项所为之再行鉴定,应于评审会召开后一个月内提出鉴定报告书,如案情复杂者,得由鉴定单位向本府申请延长一个月,逾期仍未提出鉴定报告书者,得由评审会依原鉴定报告书裁处。

第9条 损邻事件经当事人循司法途径解决者,不得再申请评审会评审;评审程序中当事人另循司法途径解决时,应主动告知本府停止评审。

违反前项规定者,本府得废止已作成之评审决定。

第10条 为减少损邻纠纷,起造人及承造人得于申报开工时提出邻房现况勘查报告书报本府备查,邻房所有权人拒绝会同办理现况勘查而事后提出损邻事件申诉者,评审会得依损坏鉴定报告书审定。

第11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