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确定国道210线珠滩至崇溪河段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5]24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17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国道210线珠滩至崇溪河段收费公路正式收费年限为20年(含试收费期),即从1999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公布日期:2005-08-05施行日期:2005-08-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府[2005]1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05
施行日期 2005-08-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正文
市交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确定国道210线珠滩至崇溪河段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5]24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17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国道210线珠滩至崇溪河段收费公路正式收费年限为20年(含试收费期),即从1999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