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立远期交易结算保证金专户及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债字[2005]49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的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保证金的汇划。你公司应为各结算成员单独开立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保证金二级核算专户,分户核算管理。

  二、专户保证金及其孳息归保证金的提供方所有,你公司不得挪用。

  三、请你公司制定《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保证金集中保管操作细则》,并报我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